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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找律师,东兴市法院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9:09:34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180,053.3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兴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80,053.35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注:第23至29项尚未获悉案件编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9)辽02民初179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徐丽琴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证券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9年7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原告徐丽琴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46.38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徐丽琴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8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797号),判决驳回原告徐丽琴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2019)辽02民初179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红娅

原告李红娅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20.17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李红娅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8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796号),判决驳回原告李红娅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2019)辽02民初179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小英

原告何小英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131.41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何小英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8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794号),判决驳回原告何小英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2019)辽02民初179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姚大钟

原告姚大钟的诉请金额为购买时空客股票投资差额损失478.05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姚大钟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8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795号),判决驳回原告姚大钟对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原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2019)京0102民初3882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庄丽芬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811,987.0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81.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6,612,582.26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六)(2019)京0102民初38835号

被告:李幼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8,937.8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6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35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38,937.8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七)(2019)京0102民初38823号

被告:梁楼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1,574.17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1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计391,574.17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八)(2019)京0102民初38824号

被告:黄金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2月2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459.1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0.3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6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4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3,459.1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九)(2019)京0102民初38822号

被告:邓友梅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4月2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3,416.6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8.3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6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38822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偿还融资负债本金183,416.69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十)(2020)京0102民初10111号

被告:陈连均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281,606.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28.1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1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281,606.8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十一)(2020)京0102民初10113号

被告:林丽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783,144.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78.3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3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1,783,144.4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十二)(2020)京0102民初10112号

被告:江志强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8月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56,913.6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5.6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2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156,913.6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十三)(2020)京0102民初10114号

被告:卢雨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65,443.2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6.5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4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65,443.2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十四)(2020)京0102民初8495号

被告:刘其华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46,725.67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4.6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20)京0102民初8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46,725.67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5%标准计算),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十五)(2020)京02民初2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质押标的价格下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3、案件进展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26号),判决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融资款本金178,832,857.4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应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六)(2020)粤0304民特751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东兴证券

被申请人:刘光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2日公司与刘光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刘光将其所持有的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质押给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2018年累计偿还本金22,109,255.56元。2019年7月31日,因股价下跌上述负债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2019年8月16日,东方网力发布公告,被申请人刘光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证券均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购回,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提前购回再次构成违约。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裁判准许拍卖、变卖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34,306,616股股票,公司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04民特751号)。

3、案件进展

2020年6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4民特751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34,306,616股票及其孳息,公司就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98%,公司承担2%。目前,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案件尚在复议过程中。

(十七)(2020)京02民初240号

被告: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张滔于2016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金额共计432,876,000.00元,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张滔未到期购回,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款432,87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十八)(2020)京02民初331号

被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0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400,000,000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000732)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剩余本金3.4亿元,并支付对应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7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京02民初331号)该案已分别于2020年09月01日、2020年9月21日和2020年9月28日线上开庭,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一审判决。

(十九)(2020)京02民初332号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300,000,000元,被告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代码:000732)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剩余本金2.3亿元,并支付对应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7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京02民初332号)该案已分别于2020年09月01日、2020年9月21日和2020年9月28日线上开庭,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等待一审判决。

(二十)(2020)闽05民初112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蔡丽双、柯文托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30日,被告蔡丽双代表利宏国际有限公司于原告处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交易和证券融资,两被告个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无限额持续性个人担保书》等文件。交易中股票价值急剧下跌低于融资金额和抵押的最低标准,原告向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及对保证金账户强制平仓。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利宏国际有限公司及两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港币17,039,050.85元(折合人民币约1,472.6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

2020年7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0)闽05民初1128号。2020年9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要求需进行香港法的查明及出具香港法的法律意见后方可再次组织开庭。目前已委聘香港律师出具有关香港法律意见,案件审理尚未结束。

(二十一)(2020)京02民初372号

被告:饶陆华、鄢玉珍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公司与饶陆华陆续签署四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与其配偶鄢玉珍签署《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饶陆华将其所持有的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SZ)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208,270,000.00元,目前被告融资欠款已逾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相应本息及违约金,构成违约。

3、案件进展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208,2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京20民初372号)。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审理程序中。

(二十二)(2020)粤03执5881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兴证券

被执行人:杨建新、樊梅花、张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公司与杨建新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杨建新将其所持有的跨境通(证券代码:002640.SZ)股票共计50,507,590股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张峰为其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杨建新进行债务延期时公司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目前因杨建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相应本息及违约金,构成违约。

3、案件进展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已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据此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清偿被执行人应付的融资本金2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案号为(2020)粤03执5881号。

(二十三)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3项

被告:苏升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3,614.85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3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四)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4项

被告:王浩宇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75,780.5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7.5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五)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5项

被告:蔡国水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587.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0.4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六)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6项

被告:邹文武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2,272.0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8.2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七)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7项

被告:林孝宗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4月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909,032.8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90.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八)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8项

被告:郭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8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670,292.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67.0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十九)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中第29项

被告:金志宏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6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8,876.5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8.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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