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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政诉讼需要找律师吗,「律师培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入门指引,简单引一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0:17:09

#头号周刊#

说在前面

新一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又要开始了。

有年轻同事拿了执业证,终于可以去股东大会见证了。

恭喜恭喜!!(有人可以帮忙分担工作了)

但之前没做过,得教一下怎么做。

于是我给他们写了31页的见证指引。

有人说你至于吗。这玩意又不难。不就是去做个吉祥物吗。

多数时候确实也没啥事。

但做律师的,得未雨绸缪,我们预防的,就是那0.01%的风险。

遇到人家检查怎么办。

有人来砸场子怎么办。

董事长慌了,律师也不能慌。

见证律师好比是游泳比赛的救生员。

虽然平时没啥用,但关键时刻你得能顶得住。

我们先来看下律师被处罚的案例。


「律师培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入门指引,简单引一下

01 处罚案例

1.签字律师未出席被警示

广东证监局《关于对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2号、〔2020〕172号

“经办律师并未出席上述股东大会”。

“两名律师并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系XX律所另一律师。”

结果是给律所、律师一个警示函,敲打一下,没罚款。

是不是赶紧回去检查下股东大会签到册、会议记录出席情况。

2.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被警示

广东监管局《关于对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9号

核心处罚点有两条:

一是你所委派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律师身份代替承办律师对XX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二是XX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未出席,由董事陈XX主持,你所见证律师未按《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履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的程序,且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披露。

第一点,无证驾驶,确实没跑,罚的不冤。

第二个就真没必要了,只能说大家对法律的立法目的理解有很大差异。

我没有篇幅长篇大论去论证,只简单归纳我的观点,感兴趣的可以自行研究。

101条是指引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

这条本身是为了解决主持僵局的情况,提供一个主持人选举方案。

但你说,公司不走这个程序,仍然可以顺利推进会议,律师有没有必要打断开会,按着头必须走这样一个程序呢?

不走这个程序,对开会、对表决、对决议有效性有没有影响呢?

公司法解释四虽然没有那么具体说这条,但也提出了“程序轻微、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撤销决议。

所以这条处罚理由,大家见仁见智。

作为律师,自行把握该怎么做才是合适的。


「律师培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入门指引,简单引一下

3.未参加股东大会将表决票计入投票结果被警示

广东监管局《关于对XX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4号

处罚第一条,委派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律师身份代替承办律师。没啥说的。

第二条,“对股东代理人未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情况下将其表决票计入投票结果的行为未及时进行纠正,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结论不准确”

股东没参加,就给人计入投票了,工作没到位,也没啥说的。

网络投票不好吗,非要计入现场。

上面这几个案例,都是广东证监局,多么认真负责!

(广东上市公司注意了啊)

4.法律意见错误被通报批评



深交所《关于对浙江XX事务所律师XX律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时,对该议案投同意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仅超过半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议案实际上未获股东大会通过。但XX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山化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直至2012年1月19日才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上述错误进行了更正。”

这是实质错误,没处喊冤。

目前市场上能查到的就这些。如果还有,请私信告诉我。

但不代表可能被罚的情况就这些,需要重点注意的,咱捡主要的捋一捋。


02 见证内容



核心渊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

多看几遍,说它多重要都不为过。

干就完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的法律意见书结构也大抵如此。

看几个公开披露就晓得了。


「律师培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入门指引,简单引一下


03 具体工作指引

1.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就开干



一般而言,律师的见证工作是从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开始的。



虽然距离开会还有15天(年度股东大会20天),但大家都有拖延症,最好这时候就做好初稿

有人说工作好忙,问我时间管理,很简单,打出提前量。

既然能预见到未来之事,干嘛不早点准备好呢。

当对方跟你要意见书的时候,无疑,你已经迟了。

说回到见证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通知书已经包含了需要的半数内容。

召集人资格对不对、什么时候开会、有哪些议案、哪些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哪些议案回避。



至于出席和表决情况,那是开会当天的事。

2.开会前:关注有没有临时提案和补充通知

没有就最好。

如果有,那得看合不合规。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持股3%的股东可以提临时提案。

注意哦,这里只有3%的股东能提临时提案,前面召集人是董事会、监事会、10%以上的股东。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提案不得取消。

开股东大会是大事,哪能跟你嘻嘻哈哈的,说不开就不开了。

一旦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得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之前也有看到有公司不足2个工作日的,隔了个周末,鸟悄的也没被监管。

咱老老实实,别学它。

3.开会当天:一查股东资格

核对参会的股东资格,别啥人都放进来开会了。大乌龙了。

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哪怕是打开他的持仓软件,能证明的都行,咱也别那么轴。

证代说这股东没提前和我登记,我通知可都说了,要登记,能不能放进来开会啊。

放啊。登记是内部管理要求,方便准备开会材料而已。

来开会是人家的权利,不是义务。

只要在股权登记日是在册股东,就有权参会。

4.开会当天:二查董监高出席情况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很多报道、文章会非常细致的区分出席和列席,认为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在咱这,甭玩那文字游戏。

董监高,都得来

董监高又不投票表决,干嘛要来啊?

来答疑,来解释,来述职,来挨骂。

年终你给领导述职,年度股东大会领导给股东述职。

要不要考虑买一手,股东大会去嘚瑟一把。

董监高股东大会不来,出差请个假行不行?

看人家想不想抓你,确实实践中有很多以出差为由请假没来。

但也确实有监管抓你:提前15、20天告诉你今要开会,你非要出差,一年才几次股东大会啊,你说你忠实、勤勉吗?

作为见证律师,咱不管这个那个,不来就如实写,要是不写,你也有责任。

不得不说啊,疫情改变了开会方式,通讯出席也成为常态,通讯出席也算出席。

何必请假呢,多通讯。


「律师培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入门指引,简单引一下

5.开会当天:三查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帮忙点点票,可别数错了。

回避没回避,这可直接影响结果的有效性。

刚收到股东大会通知的时候,初稿就得算好,谁该回避。

一般议案通过只需要1/2出席过半数的股份,特别议案2/3,前面说了,有律师没注意这个,被罚了。

还有就是,算分母是出席的总数,不是全部的总数。

统计完了可不能当场公布哦,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得一起合并公布。

网络一般三点结束。但投票结果得等好久,有时候得等到五点。

现在你知道为啥这么多公司两点半开会了吧。

6.最后的核对和盖章

出席情况、表决情况,需要和决议公告好好核对,出了错误,一锅端。

用章。这就看你们律所的内部程序了。

有的律所比较灵活,有的可费死劲了。

提早准备,千万别压线。

曾经我也如坐针毡,被董秘催出三室一厅。


04 法律意见

所有的程序都是为实质服务。

完美程序只存在于想象中,现实总有瑕疵。

抓住主要矛盾,不要纠结于细枝末节。

核心关注要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公司法》第22条有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6条亦有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简而言之:内容违法违规无效,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可撤销、内容违章可撤销。

程序重要,但轻微瑕疵可接受,没必要求全责备。

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是这个观点。

因为一点程序瑕疵,就给人决议撤销了,让不让人公司好好干活了。

还是意思自治更重要,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律师培训」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入门指引,简单引一下



说在最后

2022年1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也修订新的了,借此机会,同志们也学学新规则。

大家也不用催更了,今年上半年非常忙碌,注定鸽子了。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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