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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找律师见证吗,见证人遗嘱只有签字没有手印有没有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3:14:48

2022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中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被认定无效,且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具有一定典型性。


根据民事判决书的信息,设立遗嘱人为年近90的果某,婚后育有子女三人,长子郭某5、长女郭某1、次子郭某2。其丈夫已于1999年5月24日去世。长子郭某5于2019年4月30日去世,郭某5与曹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长女郭某3、次女郭某4。


被继承人果某于2021年7月19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在世的长女郭某1和次子郭某2,以及已经去世的长子郭某5的子女郭某3和郭某4(2人均为果某的孙女,属于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果某的长女郭某1为证实果某对遗产已进行处理,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


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因遗留财产在继承中引发家庭矛盾,故特立此遗嘱以表达我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


一、截至目前为止,我拥有财产如下:……2.在与郭某6婚姻存续期间,我二人拥有房屋一处,位于顺义区石园街道101室;……


二、现对我的财产处置如下:


(一)关于房屋,在郭某6去世后,我享有5/8的份额,该部分权益分配如下:1.因郭某1之前一直伺候照顾我起居,故我将该部分房产份额的1/3赠与给郭某1,该赠与自我签署该遗嘱后就生效,且不可撤销;2.在我去世后,该部分房产份额的1/3留给郭某1继承。3.在我去世后,该部分房产份额的1/3留给郭某2继承,郭某2应当常来探望我,并给我送终,如果在我去世后,郭某2不给我送终的,该部分就留给郭某1继承;……


(三)由于涉及郭某5遗产的继承纠纷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就该部分财产权益分配如下:1.因诉讼获得的石园北区房屋份额,由于我想让郭某1给我养老,我打算将该部分给郭某1继承;如果郭某1在给我养老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再继续给我养老的话,谁给我养老,这部分份额就给谁,当然也应当给郭某1按照照顾我的年头给予同比例的补偿。……


上述遗嘱内容为2张A4纸打印件,每页均有见证人陈某、杨某签字按手印;立遗嘱人果某名字由陈某代签,果某名字上按有手印。


对于这份遗嘱,除了郭某1之外的继承人均表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为该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书中提到了部分继承人的不同意见,例如:


果某的次子郭某2认为遗嘱不是陈某代写,而是一名律师代写,一审对遗嘱真实性并未确认。


果某的孙女郭某3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性。果某虽然没有上过学,但是会书写自己名字。录像不完整,连主要的内容都没有,不能反映果某的真实意愿。一审庭审时,见证人出庭陈述中对立遗嘱人的签字按手印等问题,回答含糊不清,见证人是否当时在现场存疑。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1提交的代书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构成要件,故该份遗嘱应属于无效的代书遗嘱。因该份遗嘱无效,故涉及涉案房屋继承分割,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郭某1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郭某1提交的遗嘱效力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郭某1提交由被继承人果某按手印的遗嘱,但二审法院认为该遗嘱不能作为郭某1主张继承权的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该遗嘱系打印形成,并非由代书人进行代书,故虽郭某1主张该遗嘱系代书遗嘱,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其次,遗嘱中虽有陈某、杨某作为见证人签字,但杨某在一审时陈述其对遗嘱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只是在遗嘱形成打印版本后由陈某通知其至果某家签字,故见证人并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最后,果某在遗嘱上的签字均为陈某代签,遗嘱中虽果某按捺手印,但郭某1未对手印是否系果某本人所按进行举证,且陈某与负责打印遗嘱的杨某对遗嘱由谁制作形成所述不一。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认定郭某1提交的遗嘱难以证明是被继承人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对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郭某1主张遗嘱是代书遗嘱,这应该是对代书遗嘱的误解。其实,《民法典》对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均有规定,分别是: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对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要求其实是类似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是代书还是打印。


本案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见证和签名的问题。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这个遗嘱设立中常见的“坑”。由于遗嘱设立的过程可能是一个纠结、反复的过程,立遗嘱人可能数易其稿,时间可能较长,有的见证人可能会中途离开,未全程见证。


本案对于遗嘱设立还有一个启发:按捺手印不能替代签名。


本案中果某在遗嘱上的签字均为陈某代签,然后按捺手印。但是,手印是不是果某本人按捺的,无法证明。


签名是可以鉴定的,是不是本人签名,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认。


但是,手印也可以是别人拿着当事人的手按捺上去,是不是本人按捺手印不一定能够举证证明。只有手印但是没有签名的情况下,能否体现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有争议。


不仅是遗嘱可能出现这个问题,合同等其他法律文件也可能有类似问题,故提醒读者们关注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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