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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来单位找律师,女子来单位找律师怎么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3:04:28

一次近千公里的长途转运,竟成“夺命之旅”,32岁的她与家人阴阳两隔,留下无限悲恸。而更令人吃惊的是,她当时乘坐的那辆救护车所属公司,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岁女子乘“救护车”千公里转院途中去世,涉事公司无资质被罚13万,律师称家属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责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 供图

母亲推女儿坐轮椅就诊

这名女子叫刘丽丽,1988年出生,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

母亲张凤琴介绍说,2012年他们举家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打工,目前居住在长春市宽城区。

她回忆说,2014年的一天,在辽宁盘锦打工的女儿突然感到手指关节肿痛、上肢无力、下蹲后不能站起来,被送到沈阳一家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医生治疗后发现她身上起红疹,躺地抽搐,家人将她紧急送到北京一家医院抢救,3天后脱离生命危险,转入该院风湿免疫科,治愈回到长春。事后,这两家医院在她的病历上都写着“对头孢菌素类过敏。”

2018年,刘丽丽结婚后一直没要小孩。

张凤琴称,2020年7月29日,女儿右腿风湿性疼痛,遂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风湿病科医生赵令的号。

“就诊那天她走路有些吃力,我便用轮椅推着她去看病。”张凤琴称,医生考虑系疾病复发,建议住院治疗,8月2日上午,女儿的主治医生邹某给她用了“头孢吡肟”。


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刘丽丽病情突然加重,转到该院呼吸科进一步救治。

记者在该院当天的一份“长期医嘱记录单”上看到,上面确实注明有“头孢吡肟”4个字,后面还签有医生邹某的名字。

转院前病房来了6男女

“8月5日上午,眼看我女儿病情越来越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张凤琴说,考虑到以前曾在北京那家医院治愈过,因此决定转往那里进一步治疗。

张凤琴告诉记者,随后不久,女儿病房里突然闯进4男2女,“他们穿着白大褂,戴着口罩,挂着胸牌,称他们是医院正规的救护车,车上氧气充足,设备齐全,一般情况下只需10小时左右就可抵达北京那家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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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丽。

张凤琴得知,那6人中有两名男子是司机,一名30多岁的女子是随车医生,另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是跟车护士,另两人与他们是一起的。

“他们不容分说,把我女儿推出病房,乘电梯下楼,这时我看到一辆车牌号为辽KFN120的救护车早已停在楼下,车子前端写着急救两个字,车身上还写着医院的名字。”张凤琴说,她相信了对方的话,认为该救护车是吉大一院的,“这时对方向我索要12000元转运费,讨价还价后,我支付了他们10000元。”

当天上午10:40左右,该救护车载着病重的刘丽丽和她父母以及丈夫出发前往北京。

张凤琴说,当初那6名男女到达之前,她儿子曾联系了长春另外一辆救护车,费用是9000元,“然而,该救护车开到医院楼下时被人阻止,不允许转运。”

急驰北京病逝救护车上

就这样,车身写着“吉大一院的”那辆救护车拉着警报,呼啸着朝北京方向驶去。

张凤琴对记者称,当晚11:20左右,救护车进入北京市通州区后,随车医生发现刘丽丽的心率下降,救护车停了下来,护士给她按压胸部做心肺复苏,“那里黑灯瞎火,公路两边都是树,我们不知道具体到了哪个地方。”

刘丽丽的父亲告诉记者,护士按压一会儿后,那名医生继续按压施救,“我见情况不妙,立即拨打北京120,但我说不清楚具体位置。”

张凤琴哽咽着说,抢救一会儿后,医生宣布女儿死亡,顿时他们伤心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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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途中。

他们没有料到,一场近千公里的长途转运,竟成了女儿的“死亡之旅”,生命定格在32岁。

“经协商,我们再次支付司机3000元,他们才同意将我女儿拉回长春。”刘丽丽的父亲称,8月6日上午10时左右,救护车抵达长春,司机联系了当地范家屯殡仪馆的车,将女儿转送到了殡仪馆。

找到社区要求出具死亡证明

刘丽丽被送到范家屯殡仪馆后,火化前需要死亡证明。

母亲张凤琴说,她曾联系了当初那名随车医生,对方表示她无法出具死亡证明,她又找到吉大一院要求开具死亡证明,“他们说刘丽丽不是在他们医院死的,他们不可能出具。”

后来,张凤琴找到当地社区并说明情况。

2020年8月8日,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

记者看到,该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称,刘丽丽在“120急救车吉大一院转北京途中去世”,死亡原因是“多发性心肌炎”。

同年8月9日上午11时左右,刘丽丽在该殡仪馆火化。

抚摸着女儿的骨灰盒,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惨场景,怎不令张凤琴夫妻俩痛不欲生,他们哭得撕心裂肺。

如今两年多过去了,刘丽丽的骨灰盒一直存放在那家殡仪馆,至今没有下葬。

救护车被查实无资质遭处罚

张凤琴对记者介绍说,忙完女儿的后事,她思来想去“为何吉大一院和那名随车医生都不愿出具死亡证明,这让我起了疑心。”

她说,有一天有人悄悄告诉她,那辆救护车没有质资,“我不信,还到长春市120急救中心去打听,得知他们根本没有这辆车。”

张凤琴经进一步查实,发现该车属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康公司)所有。2021年3月,她怀疑该车不是正规救护车,遂向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投诉。

然而此事发生后,仁康公司在《关于患者刘丽丽转运事件的情况说明》中称,该公司是合法注册允许经营转运资质的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不含急救医疗范畴,公司与吉大一院是合作经营关系,办公地点在该院3号楼2层,因而使用吉大一院急救中心字样,“公司转运车辆上配有规范的车载医疗设备和药品器械,随车的医护人员都具备执业资格证,并遵循患者家属要求,在转运途中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不具备急救措施。”

记者采访获悉,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的一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21年9月26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称,仁康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3.1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

企查查显示,仁康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5日,法定代表人姓周,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急救站服务、护理服务,救护车租赁等。

企查查还显示,仁康公司股东有两个,其中一个为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业公司),所占股比为51%,另一个股东占股比49%。

东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是仁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他的持股比例为100%。

2019年,吉大一院与东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称目的是“为提升吉大一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转运秩序,有效遏制黑车运行,保障患者利益。”

在合作事项方面,该协议称,如在吉大一院住院的病人及家属有院后病人转运需求,可直接向东业公司提出,由东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自负盈亏,吉大一院允许东业公司在他们医院内开展院后病人转运服务,为东业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并对它在医院内的转运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该协议还称,双方确认,合作期内东业公司前两年每年向吉大一院给付20万管理费,从第三年起每年向吉大一院给付50万元管理费,“东业公司应保证配备不少于8辆病人转运车辆,以满足在吉大一院住院病人的转运需求。”

记者拨通了仁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顿了顿,当获知记者身份时突然称“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

该公司一名姓朱的工作人员也称,“我早已离职,以前的事不知情。”

那么,吉大一院当初与东业公司签该协议时,是否知道对方旗下子公司仁康公司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协议中的“院后病人转运服务”是否包含长途转运?

记者联系上了该院相关部门,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我刚来不久,不太清楚这些。”随后,她将记者的采访内容记录了下来,称由相关人士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家人报警称遭诈骗未被立案

2022年6月27日,张凤琴夫妻俩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报案称,仁康公司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式,使他们产生错误认识而接受其运输服务,该公司的辽KFN120司机以及随车医护人员等4人涉嫌构成欺诈,行政机关也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32岁女子乘“救护车”千公里转院途中去世,涉事公司无资质被罚13万,律师称家属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责

当地派出所。

夫妻俩说,对方诈骗金额为13000元,且因诈骗行为导致女儿刘丽丽死亡,4人行为已涉嫌犯罪,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同年7月13日,该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仁康公司不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不满回复起诉卫健委一审获胜

张凤琴夫妻认为,当初女儿刘丽丽在吉大一院就疗时,出现呼吸困难系头孢过敏所致,2021年12月23日,她将该院投诉至长春市卫健委。

2022年1月18日,该委出具《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对她投诉的诸如“刘丽丽的主治医生邹某签名问题”“门诊医生赵令书写问题”“当初入院记录中既往史记录否认药物过敏史,且医生邹某看过刘丽丽北京某医院病历的问题”等9个方面的问题逐一回复。

张凤琴收到后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后被维持原回复。

随后,夫妻俩将长春市卫健委作为被告,将吉大一院作为第三人,一起推上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回复,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张凤琴诉称,女儿在吉大一院诊治过程中,医生存在使用患者过敏的头孢菌类药物、病历记录不真实及不完整、医嘱单医生签名混乱等问题,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吉大一院的主管行政机关递交了投诉材料,但长春市卫健委的回复没有按照她书面提交的材料回复,认为该回复“调查的主要事实不清,未尽调查处理职责。”

作为被告的长春市卫健委答辩称,该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而作为第三人的吉大一院述称,该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张凤琴的诉讼。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那份回复等,均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022年8月1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撤销长春市卫健委的那份回复等,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重新作出回复。

一审宣判后,该委不服,上诉至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该院传票显示,此案二审拟于9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但因故被推迟。

死者家属状告医院和救护车公司

2021年12月,张凤琴夫妻状告吉大一院和仁康公司,索赔女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具体金额待鉴定报告得出后确定。

她称,当初在吉大一院入院时,她曾将女儿有头孢类过敏史的情况告诉过护士,护士做了记录,然而医院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对患者进行药物过敏、药物适应症和禁忌方面做风险评估,并给她使用了头孢吡肟,她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症状,后来转到该院呼吸科治疗,然而病情未见好转,被迫转送北京,转运途中仁康公司的那辆车不具备起码的急救条件,连氧气都不够用,导致女儿死亡。

她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吉大一院使用头孢过敏以及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没有急救设施等造成的,要求两被告对女儿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夫妻俩同时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两被告的诊疗、急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对他们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两被告的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对刘丽丽的死亡进行死亡推定鉴定。

2022年7月6日和8月16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吉大一院相关人士称,刘丽丽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头孢试敏,结果为阴性,8月2日的头孢吡肟试敏也为阴性,他们认为,她使用头孢吡肟后出现呼吸困难并非头孢过敏类反应,而是原发疾病病情发展所致。

关于死者家属称救护车上缺氧一事,仁康公司曾解释说,当时车上备有2个12压的大瓶氧气,2个小瓶5压的氧气,他们在四平市更换了1瓶12压的氧气,在沈阳高速下桥口更换了2瓶12压的氧气,直到刘丽丽去世时氧气还有大半瓶,“更换氧气瓶是因为患者对氧气需求量非常高,且路途遥远,以备不时之需。”

转运刘丽丽的那辆救护车,究竟是她家人主动联系仁康公司的,还是仁康公司主动联系她家人的?

仁康公司曾称,事发当天,该公司接到患者刘丽丽家属主动打来的转运需求电话,要求去北京某医院,工作人员向家属详细介绍了转运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比如收费标准,病人途中病情加重、恶化或死亡,病人转运中心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等,家属已明确了解并签字同意后才开始转运。

对此,刘丽丽母亲张凤琴则称,事实根本不是这样的,当时是仁康公司主动联系他们的。

她说,转运前对方突然来到病房,称他们是吉大一院的救护车,出发前他们要求刘丽丽丈夫签协议,后来在呼吸科门外签的字,“如果他们认为是我们主动联系的,请问是我们哪位家属联系的,能拿得出电话吗?”

刘丽丽的死因,尚在进一步鉴定中。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律师说法:建议家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重新报案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死者刘丽丽的家属应当以仁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重新向当地警方报案。

他说,根据目前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认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涉事转运车辆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被处罚,其所属仁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殷清利律师称,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主动启动相应的刑事调查,仁康公司既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之被处罚,而处罚仅是这一次,那么仁康公司目前究竟有多少辆这样的车,他们在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总共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多少,如果多的话,警方应当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公司相关人士的刑责。

同时他还称,吉大一院以外包形式将相关业务承包给这类没有资质的公司,医院作为公益事业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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