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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无罪辩护律师哪里找,武汉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6:37:03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付静宜)3月26日上午,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姜某盗窃一案公开审查听证会”上宣布,对犯罪嫌疑人姜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次日,小姜把年近花甲的父亲从看守所接回了家。

半个月前,痴迷盆景的姜某深夜来到武汉一知名商场,将花坛里的一株“对节白腊”景观树拔走,栽种在了自家屋顶阳台上。次日案发,姜某对找上门的警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还了被盗植株。据了解,“对节白腊”被誉为“植物活化石”,属国家级珍稀濒危植物。经鉴定,该景观树价值6000元。

3月19日,该案被移送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三日后,承办检察官在看守所见到了姜某,姜某一脸憔悴,后悔不已:“我非常喜欢对节树,楼顶上种的都是,马上就要退休了,没想一时手痒,晚节不保。”

听说父亲偷树,女儿小姜既震惊又心痛:父亲是某事业单位园艺工,勤劳本分,和花花草草打了一辈子交道,现在却为一棵观赏树栽了大跟头。事已至此,她愿意积极配合调查,赔偿被盗商场损失以寻求谅解。

综合姜某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认为,姜某虽已构成盗窃罪,但属初犯、无前科,作案动机源于喜爱、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盗商场损失,已获取谅解。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江汉区院决定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就姜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应被逮捕听取各方意见。除了小姜,受邀参会的还包括江汉分局办案民警、人大代表、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姜某所属单位、被盗商场以及两名人民监督员。

听证会上,小姜代父致歉,各方代表在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侦查机关通报案情后,依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人大代表、法援律师对姜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分析,认为“姜某窃取财物并非用于挥霍、主观恶意较轻,且赃物已经追回并已发还、复植”,建议司法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有感于姜某对盆景的痴迷,被盗商场同意谅解;姜某工作单位则表示“老职工一贯表现较好,从未违法乱纪”,希望能宽大处理。应邀出席并全程监督的两名人民监督员亦倾向对姜某不批准逮捕。

办案组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听证意见进行合议。最终,江汉区院依法以不具备社会危险性而对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听证各方均未表示异议。

【普法知识】检察院不批捕不等于无罪

江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不批捕不等于无罪,这是两个概念。批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同时,批捕还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査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对姜某采取哪种刑事强制措施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来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是常用的方式。

本案中,姜某已经涉嫌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其乃初犯、无前科、作案动机源于喜爱、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盗商场损失,已获取谅解,可以认定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因此,对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公开审查听证是该院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有力举措。通过诉讼化审查,既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更有助于检察官准确、严格适用逮捕条件,避免‘构罪即捕’,以降低捕轻刑率,减少审前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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