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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先报案还是找律师,刑事案件先报案还是找律师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6:34:40

刑匠档案||刑事控告的方法、期限与权利救济

刑匠档案||刑事控告的方法、期限与权利救济

刑事控告是被害人向刑事侦查机关提供初步犯罪证据,并对具体犯罪嫌疑人提出追究刑责的活动,也是刑事律师的一项专门性业务。由于对证据的认识以及角度的不同,往往出现控告后不立案或不受理,此时,怎样实现权利救济,也涉及到多种不同途径选择及具体时限问题。结合近年来,尤其是近期办理的刑事控告案件,笔者试图对相关工作的具体规定与程序给予具体梳理。


一、刑事控告中的权利与期限


(一)报警回执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二)立案审查期限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通知(2016年7月5日 公通字〔2016〕18号)14-2-3(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中,也有同样规定。


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综上,控告人获悉案件有无立案的最短时间,是63天,如果超出63天未签收不立案通知,排除侦查机关怠于通知的情况,则案件已经成功立案。

如果63日内,接到不予立案通知,则控告人需要考虑权利救济。


二、刑事控告的救济


刑匠档案||刑事控告的方法、期限与权利救济


刑事控告是被害人获得公权力介入的一项权利。刑事控告中常遇到问题,包括不出具报警回执、超期不出具立案决定书、应当立案不立案。针对不同情况,可通过以下救济渠道寻求进一步解决:


(一)申请立案监督


1.法律依据


《高检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时限规定


高检规则对于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时效规定主要在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综上可知,立案监督程序中,没有对具体的审查时限的规定。


(二)复议、复核


1.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向警务督察部门申请执法监督


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部门。


1.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2.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 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 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四)是向信访部门投诉举报


1.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2.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五)厅局长电子信箱等其它途径


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特点,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建立了厅局长信箱等便民利民措施。比如广东省及各市的厅局长信箱。


编者认为,这也是信访工作的一种延伸。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疫情期间,类似措施,无疑更便于群众解决现实问题。


刑匠档案||刑事控告的方法、期限与权利救济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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