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审前羁押是我国对待被追诉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超过90%被公诉的刑事犯罪被告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近年来,随着少捕、慎捕政策的落实,审前羁押率出现了较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90%下降到2021年的50%左右。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审前羁押率仍处于偏高水平,审前羁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尤其是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仍然关系到近半数被追诉人的切身利益。“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司法公正是难以实现的。”当前,在超过85%的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背景下,实质性地保障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避免审前羁押这一高压状态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产生干扰甚至挟制,也是更好地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程序法治的现实需要。从具体改革措施来看,可以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及结合本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形式覆盖”与实质覆盖”两个层面对我国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多路径扩展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形式覆盖面
从提高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形式覆盖面的角度而言,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以及值班律师这三种法律帮助途径都存在进一步扩容的必要:
其一,进一步强化被审前羁押者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不可否认,委托律师能够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相对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帮助,其服务质量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下更具保障。在今后的完善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追诉机关对于被审前羁押者委托辩护权利的告知义务,明确权利告知的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减少甚至避免被审前羁押者因为不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丧失获得委托辩护律师机会的可能性。此外,还可探索尽可能提前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使辩护律师能够在被追诉人刚刚被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或接受讯问之前就能获得与被追诉人进行交流的机会。
其二,扩大被审前羁押者获得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帮助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仍存在较狭窄的问题,对被追诉人的覆盖比例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22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法》对法定法律援助辩护范围的扩展有限。从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来看,有必要对目前法定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作进一步扩大,例如可扩大至“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范围。在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逐步推广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作更大的拓展,例如可以将所有处于未决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法定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
其三,对所有无辩护人的被审前羁押者应当提供值班律师的强制法律帮助。目前确立的值班律师制度仅仅为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必要法律帮助提供了一定可能,一旦办案机关不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被审前羁押者没有主动约见值班律师,通过该途径提供的法律帮助就很难获得实现。而且,即使有值班律师介入的案件,由于对其介入时间缺乏具体要求,也很难保证被审前羁押者从被羁押伊始即获得必要法律帮助。从更好地保障被审前羁押者权利的角度,有必要通过值班律师对所有无辩护人的被审前羁押者提供强制性的法律帮助,同时也应当提前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即追诉机关在对被追诉人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同时就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如果被追诉人后续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或者符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条件,则不再适用值班律师制度。相对于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值班律师介入更具及时性、便捷性,应当处于应急适用的第一顺位,而不是等到明确了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以后才予以补充适用。
二、重点关注被审前羁押者获得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在不断推进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形式覆盖”目标的同时,还应当对其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实质有效性予以重点的关注,关注的重点既包括如何提高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水平,也包括现有情况下如何实现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一方面,应通过持续的立法完善强化被审前羁押者的辩护权保障与救济。在辩护权的设置上,除了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已有权利外,还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被追诉人接受讯问或进行列队辨认等活动时在场的权利。在辩护权保障方面,既需要对公权力机关妨碍辩护权的行为设定更为全面、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需要针对这些妨碍行为规定明确的程序性制裁后果,以实质解决长期困扰辩护实践的“老三难”问题,并及时遏制辩护意见采纳难等新问题的普遍化态势。在辩护律师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保障方面,应当基于被追诉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辩护律师资质予以必要限定,并通过明确刑事辩护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确立无效辩护救济机制等途径,在律师没有尽职履行辩护职责或者提供的法律帮助质量明显低于最低标准时,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可遵循的、可操作的具体救济途径。
另一方面,应尽可能保证值班律师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质有效性。为了解决值班律师在实践适用中的困境与瓶颈,首先应当明晰值班律师在整个法律帮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但值班律师和传统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定位应有所不同,值班律师解决的应当是临时性、救急性的法律帮助问题,是为了弥补传统法律援助形式的不足而不是取代传统的法律援助服务方式。从被审前羁押者的角度来看,其对法律帮助的需求在整个审前程序中持续存在,其中涉及多项实质性权益的维护问题,值班律师临时介入、应急服务的方式并不足以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完备、深入的法律帮助。因此,扩大强制辩护的范围,将尽可能多的被审前羁押者纳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应当是今后立法完善的基本方向。但鉴于目前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短期内难以满足实践需求,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范围推行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对值班律师功能的必要强化,可以解决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获得必要法律帮助的迫切需求,“这是当前律师资源有限、发展不平衡等现实条件下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合理选择。”基于大量被审前羁押者只能有赖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现实情况,尽可能保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质有效性应是重中之重。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本土实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重展开:其一,应当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与被审前羁押者进行会见交流的权利和阅卷的权利。在会见权方面,除了赋予被审前羁押者主动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外,还应当给予值班律师主动会见的权利而无需办案机关事先许可。在阅卷权方面,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包括“查阅”“摘抄”“复制”在内的完整阅卷权。其二,应当强化值班律师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方面的作用。除了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外,值班律师应当积极履行为被审前羁押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职责,有效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和目前少捕、慎捕的逮捕政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争取审前释放的机会,这是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直接关系到被审前羁押者核心利益的关键事项。其三,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与委托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的必要机制。在值班律师能够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及时、应急的基础性法律帮助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向其他法律帮助形式转变的衔接机制,允许值班律师在取得被审前羁押者同意的情况下转化为委托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以此更好地增强值班律师的责任心、积极性,从而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更稳定、深入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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