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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侵占罪找律师,职位侵占罪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3:46:54
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交易机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交易机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前 言

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代表公司洽谈业务的工作人员或者长时间从事某一个细分行业的工作人员往往能在第一时间获取行业信息或其他交易信息。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交易信息,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或是将获取的交易信息传递给关联公司或自己控制的公司,完成交易行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呢?本文尝试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进行简要分析。

案件信息(一)

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91刑初248号

裁判要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现实利益或者确定性收益,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仅侵占交易机会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是荣成公司的行销区副经理,负责公司纸箱、纸板业务的货物报价、价格制定、订单生成、货物催送及货款回收等工作。陈某在交易中获知了赛亿公司的信息,且发现赛亿公司的条件并不符合荣成公司的交易条件,遂隐瞒其系荣成公司员工的信息,并以皇尚公司(被告人陈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成立)的名义与赛亿公司联络,并达成交易的协议,被告人陈某以皇尚公司的名义向荣成公司下订单,荣成公司按照订单上的地址直接送到赛亿公司的厂区。被告人获取差价37000余元。

法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被告人陈某利用皇尚公司与赛亿公司交易获取人民币37000余元,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及送货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向赛亿公司联系业务时并未使用荣成公司的名义,且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成为荣成公司的客户需进行三证一票的审核并建立客户档案,而赛亿公司不符合荣成公司客户的条件,因而赛亿公司与被告人陈某控制的皇尚公司之间的交易并非确定系荣成公司必得收益,故被告人陈某的皇尚公司与赛亿公司交易而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属职务侵占行为,仅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因被告人陈某尚不符合该罪主体要件,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案件信息(二)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8刑初694号

裁判要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现实利益或者确定性收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二手房业务部门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独家代理销售的本市朝阳区胜古家园3号楼两套房屋的销售定金、利润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侯某某侵犯的是公司的交易机会,未侵占公司财物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某某作为经纪公司的代理人先后与中国航空某研究所及某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合同》及《居间买卖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虽向米某借款用于先行支付中国航空某研究所的房款,但根据定金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侯某某在向中国航空某研究所支付房款前,涉案房屋已确定了购买人并收取了购房定金,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确认。

案例评析

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现实的、确定的利益。

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了交易的机会,将该交易机会转移给关联公司,此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本点就在于该交易机会是否已经形成了现实的、确定的利益,并且该利益已明确地由行为人供职的单位所享有。该利益是何种形式,即无论是物权或债权,都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分析案例(二)可知,被告人代表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房者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合同》及《居间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中介公司已与买房者达成了购买意向并收取了定金。中介公司确定地获得了居间代理费和其他利润。此时,该交易信息已经转化为现实的、确定的利益,被告人将该居间代理费用和其他利润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与案例(二)不同的是,在案例(一)当中,被告人通过在公司中负责业务的便利,了解到了第三方公司的业务需求,但是其所在公司并不符合要求,故转而将该业务介绍给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完成并获利。我们不难看出,该交易信息并未实际转化为确定的物权或债权权益,仅是一种期待可能获取的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本单位的财产。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所在公司符合了第三方公司的业务要求,也不必然会将交易机会转化为现实利益。结合案例(二)的分析,只有已签订生效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形成了确定的债权利益,才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故仅是侵占或破坏交易机会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职务侵占行为。

本文作者:

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交易机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宝纯,德恒青岛办公室副主任、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企业风险防范与处置、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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