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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找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哪里找,南宁无罪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1:27:45

近日,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正当防卫如何认定的案例:2020年1月17日深夜,网约车司机吴某与喝了酒要求打车的梁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梁某对吴某拳脚相向,吴某则用方向盘锁反击,导致梁某重伤二级。

事后吴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最多算是防卫过当,但南宁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认定他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7月18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他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挨打还手致人重伤

按照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情介绍,这起网约车司机吴某与搭车人梁某的矛盾起于乘车纠纷:当时吴某将车停在南宁市江南区北海路某小区附近等候平台派单,梁某在饮酒后要求搭乘吴某的网约车,可是网约车都是网上下单,不能像出租车那样随叫随走,于是双方因乘车问题发生争执。

网约车司机遭乘客殴打后将其打成重伤,法院不认可“正当防卫”

相关案情介绍

争执过程中,梁某率先动手,用拳头殴打并踢踹吴某,吴某则持汽车方向盘锁连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造成梁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吴某主动报警。

吴某的行为致人重伤二级,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他主动报警,并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害人梁某率先动手存在过错,所以吴某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吴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中他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

不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梁某有过错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均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因此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明是梁某先动手,为何吴某最后还是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张公典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解读:“法院的认定是比较恰当的,吴某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梁某只是用拳脚殴打吴某,对吴某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和损害是比较轻微的,吴某当时完全可以识别出来,他没必要用方向盘锁这种具有暴力攻击性的武器,进行一个名义上是正当防卫,实际却是伤害他人的行为。二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防卫意图,必须是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威胁,采取的必要措施,而不是以伤害对方为意图,用方向盘锁打人造成重伤,明显超过了防卫意图,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了。”

至于吴某提出的防卫过当辩解为何同样不被法官采纳,张公典律师表示这和正当防卫认定有关:“所谓的防卫过当,必须是符合了正当防卫条件之后,因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伤害后果。可吴某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就无法以防卫过当为由进行辩解了。”

遇显著轻微不法侵害应报警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张公典律师表示这个指导意见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界定:“指导意见的第十条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这也意味着遇到轻微不法侵害时,你的反抗强度、力度以及方式,都要有一定的限制,抱着得理不饶人的心态发起反击,暴打甚至是用工具伤害对方,肯定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除了本案中涉及的拳脚殴打外,还有哪些行为是显著轻微不法侵害?张公典律师表示:“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的复杂性,一般说的轻微不法侵害主要是未持械或凶器,直接使用身体对他人实施的轻微暴力,如拳打、脚踢、扇耳光等,对他人未造成伤害或者仅造成轻微伤害。”

像网约车司机吴某一样,在生活中遇到了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应该怎么办?张公典律师建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吴某这种驾乘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停车、报警。如果非要进行一个反抗避免对方得寸进尺,那么反抗强度就应该和对手相当,这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文 图片源自 南宁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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