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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9:45:15

案情简介:

陈某是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某村村民,于2014年开始入职A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陈某入职后,公司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中旬,陈某因患肺炎住院一个月。同月公司电话通知陈某不用去上班。2018年12月,陈某再次入职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每月工资为3100元。公司依旧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29日,公司老板电话通知陈某,由于陈某患过肺炎,怕影响单位其他员工,且公司人员进行调整,要求其不用再去上班。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陈某移出员工微信工作群。2020年1月30日开始,陈某不再去公司上班。陈某认为自己的肺炎已经治愈,没有影响工作开展,且在疫情期间也没有犯病。因此,2020年2月24日,陈某无奈之下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作风兴市】以案释法|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疫情期间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黄文娟实习人员承办该案。考虑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且因陈某的身体状况原因引发的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高度重视。

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收集证据材料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支付因未及时出具劳动合同证明导致陈某无法从事其他工作的损失等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申请劳动仲裁。在庭审中,公司答辩,陈某因为年纪已大,在职期间时常出错,不再合适送货工作,建议调岗到美缝工作。而且现在市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随时可能破产,希望能进行调解解决本纠纷。

考虑到疫情对公司和劳动者带来的影响,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承办律师通过努力积极促成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15000元,在收到该款后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诉。


案件点评: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但是即使面临困难,在裁员过程中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把损失降低。同时,也建议劳动者理解企业现在的处境,本着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的理念与企业共度难关。若遭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被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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