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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找刑事诉讼律师排名,宁波最好的刑事案件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9:23:20

张某某与丈夫陈某某因感情破裂,期间双方多次因离婚问题发生冲突。2019年8月9日,张某某与婆婆、丈夫陈某某再次发生激烈冲突,遂至陈某某任法人代表的宁波鄞州某传媒公司,将店内的打印机、照相机、电脑、镜头等设备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近2万元。在案件移送期间,受鄞州区检察院福明检察室、公安局鄞州分局新城派出所委托,小娘舅握握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双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轻刑案件调解。

因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某某毁坏财物属于公司资产还是家庭财产存在争议。而查明陈某某宁波鄞州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实质属性对于刑事案件的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也利于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于是,调解员协同公安机关对就公司性质、经营模式、公司资金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虽然公司为合伙公司,但是另一名合伙人已在两年前不参与公司经营,而且在资金方面,公司资金与陈某某的家庭财务混同情况比较严重。由于双方感情问题由来已久,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屡屡出现临时变卦、恶语相向、不欢而散的情况。考虑到双方无法心平气和进行现场协商,调解员启动了线上云调,通过在“鄞检E站”和“指尖上的移动调解室”由双方当事人在线上提出诉求及进行回应。在这种非接触式调解模式下,张某某和陈某某逐渐放下心中成见,开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理性对话。

由于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且双方离婚诉讼正在僵持过程中,调解员认识到刑事案件单独调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且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经与法庭承办法官沟通就刑事、离婚两个案件协同开展调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承办检察官、派出所办案民警、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开展多方联调,本已有所松动的双方当事人终于各自让步,就刑民案件一次性达成协议:1.张某某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已有深刻认识,并承认错误;2.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张某某的毁坏财物行为主张赔偿,愿意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并申请司法机构依法对张某某申请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7月20日,鄞州法院就离婚诉讼做出民事调解,7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例点评

夫妻吵架“动口又动手”,家事变刑事,鄞州公检法司多方联调“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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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实现诉源治理,在轻微刑事案件领域健全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委托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轻微刑事案件调处,以客观、公正、中立、专业的角色和角度进行调解,往往能发挥更多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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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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