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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找刑事律师团,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和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4:22:11

在我国法律服务机构中,除了大家熟知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也经常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法》成立,法律服务所依据《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二者都是由司法局监督管理,各自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然而近几年法律服务市场上却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公司,他们的各种不规范操作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行业的形象,挑战了司法的公信力,应当予以重视并加强监管。

一、 当前法律服务公司存在的问题

(1) 利用市场监管“盲区”,成立公司的速度如“雨后春笋”

据天眼查询显示,在2021年8月份到2022年8月份仅一年的时间内,仅山东省临沂市注册成立的法律服务公司就高达800多家。法律服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标准,在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审核、备案,门槛低,成立快,责任小,他们同样从事着法律行业,却不受司法部门的监管。即使在开展业务时出了问题,顶多公司注销不了了之,工作人员也不用承担什么后果,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公司加入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行列。

(2)“肆意妄为”的招揽业务,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

律师事务所得律师和法律服务所中的工作者都是经过国家正规的考试和“选拔”,并且每年按时接受司法部门的考核,一旦出现对案件不尽责的情况,当事人只需要电话投诉,即可以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受到处罚,严重者甚至会失去从事法律行业的资格,所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都是谨小慎微,对委托人尽职尽责。但是法律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需要学历和门槛,为了招揽业务,他们不惜虚假承诺,以此招揽众多案件,然后再高价转卖给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更有甚者在收取当事人费用后,转而消失“跑路”。很多受骗的当事人将他们称之为“司法掮客”或“司法黑客”,这不仅损害了律师的行业形象,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3)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公司让人们分辨不清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公司三者原本就容易让人们混淆,某些法律服务公司为了将自己“包装”的更加专业,更是“毫无底线”的直接冠以知名律所的名字,虚构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提高自己公司的“可信度”,不仅侵犯了律所的知识产权,窃取了知名律所多年的劳动成果,更是让众多善良单纯的群众受到欺骗。

二、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

法律服务公司对法律行业和司法权威造成的恶劣影响,已有愈演愈烈之势,必须加强监管,为此建议如下:

(1)取缔法律服务公司或者转归司法部门审批监管

法律服务公司既然选择从事法律行业,就应该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一样归司法部门审批、监管、考核,并且应提高设立门槛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现在是一个归行政审批监管,一个归司法部门监管,两者标准差异巨大,只会让越来越多“别有用心”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危害。

(2) 加强普法宣传,拓宽群众对“虚假律师”的投诉渠道

司法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更应该提醒当事人辨别“律师”和“非律师”最简单准确的方式就是看与其对接的“律师信息”是否可以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查询的到。因为全国各地任何一名正式执业律师,都会在该平台进行公示。当事人如果发现“非律师”假借律师名义招揽业务,当事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律协以及司法局任何一个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对于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对法律服务公司进行严惩,也可给予当事人一定奖励。同时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允许挂靠法律服务公司,如果当事人发现有律师违反此规定,也可以向当地律协或司法局进行投诉,以此达到市场监管、行政司法、社会大众的多重监督,净化法治环境。

(3)严惩不正当竞争的公司,情节恶劣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法律服务公司在百度等网页“重金”打广告,在招揽到当事人时,引诱当事人购买“一对一”法律服务(实则诈骗圈套)。在当事人付费之后,就会变成系统机器人与当事人对话,而所谓的“一对一”专家永远无法接通。还有的工作人员不懂法律而乱用法律,按照法律可以获赔几十万的案子,他们从中调和用几万元的赔偿就给解决了事,还让当事人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打着“法律服务”的幌子,而“堂而皇之”诈骗的公司和工作人员,他们抹黑的不仅仅是法律行业,更是颠覆了司法在群众心中的权威,所以对其应严格进行打击,不仅仅让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应该让他们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学凯)

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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