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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3:16:26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的中心地段,有一处四层楼房,三四楼的业主明明花钱买下了房子,几年来却只能望房兴叹,因为上楼唯一的楼梯在别人家里,能不能去自家的房子,全得看别人的脸色。这是怎么回事呢?

安徽滁州:业主买了房 却只能望房兴叹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西路的十字路口,有一栋四层的楼房,这栋楼守着路口可谓是黄金档口,可是在这么好的地段,楼上的商铺却看上去一副荒废的样子。跟着三楼的一位业主张女士,记者穿过了一二楼的一个商铺楼梯,来到了她家三楼的房子。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张印红:这门都被堵上了,我得朝旁边搬一点,不然的话很难进。

好不容易进了房门,记者看到里面是破败一片,显然已经停业很久了。张女士说,这个房子是她家在2010年花费近百万元购买的,刚买的时候,是由当时的开发商把这栋楼的一到四楼统一出租,所以出入自家的房子根本不是问题。可是到了2014年,房子不再由开发商统一出租,由各家自己招租,然而当一二楼的房主把房子出租出去之后,她突然发现自己买的房子进不去了。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张印红:我们买的房子,你有房产证,我也有房产证。他说他家是合法的,我说你合法的房产证拿给我看看,他确实拿出了房产证的复印件给我们看。

看了对方的房产证,张女士大吃一惊。一二楼的通道和楼梯是通往三四层的必经之路,本该是公用部分,然而却分别划在了一两层房产证示意图范围内,也就是说通道和楼梯成了一二楼房主的私人财产。就这样,她的房子就悬在了楼上,成了地地道道的空中楼阁。每次要上到自己的房子,她都要恳求一楼的经营户行个方便。

不仅每次去自己的房子需要和别人商量,请求别人放行,更让张女士闹心的是,当初买这个房子是要出租做商铺或是办公用房的,这么一弄,这个房子根本没人愿意租了。

在这栋房子的三楼和四楼,像这样的情况一共涉及到三户,其中三楼的两户人家完全没有回家的通道。

四楼运气稍微好一点,因为这栋楼曾经开过餐馆,消防部门要求经营户在四楼临时架设了一个消防通道,没想到这个消防通道竟成了四楼回家的通道了。毕竟这个消防通道也只能临时出入用,所以四楼想要出租对外经营使用也不行。

安徽滁州:两年沟通无果 业主诉诸法律

自己买的房子却没有通道进门,发现问题后,几位业主先与房子的开发商滁州亚龙置业公司进行了交涉。但当时亚龙置业公司已经注销,开发商把通道和楼梯部分的一二楼卖给了别人,还办了房产证。

如果房产证上的示意图范围不调整,就无法解决上楼难的问题。于是,三四楼的业主们就来到了房产证的登记单位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张印红:唯一通道凭什么能办到房产证里面,这不是胡闹吗?我们多次找房产局,他们推三阻四,让我们去找开发商讨论。我说这与人家有什么相干的,你不给办证,人家开发商卖不掉。

经过了两年多的沟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不得已他们只好寄希望于法律诉讼。2017年8月,两户业主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 吴德斌:规划设计的时候是一个整体,整体使用是不可分拆的。开发商在卖的时候,把它分拆了进行出让。后来土地部门在办证的时候,他们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2017年12月,琅琊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应依据相关事实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责。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实地查看。

本案中,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没有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实地现场勘察,未认真审核涉案房屋规划设计并经规划许可的公共楼梯通道部分,从而向李某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将公共楼梯通道登记在李某某名下,造成其他业主名下的办公用房无法通行使用。故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在进行房屋登记管理中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作为案件第三人的一二楼房主李某某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让苦等了几年的几位业主看到了希望。

安徽滁州市居民 董丽:一审胜诉,二审也胜诉了,现在胜诉以后,一楼二楼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他的房产证已经是不合法的了。

安徽滁州:国土房产局不执行判决

官司打赢了,但是业主们的高兴没有持续多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法庭判决之日就已经生效。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应该在判决后一个月内撤销李某某的房产证。可是几位业主等了两个月还没有动静。

于是几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随后,琅琊区法院依法向滁州市国土房产局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今年7月,也就是法院判决生效的三个月后,滁州市国土房产局终于有了动作,可是让几位房主苦苦等来的并不是执行判决,而是一份给法院的告知函。内容是告知法院需要撤销的两本房产证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债务履行期限是2020年7月13日。除了这份告知函,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既不执行,也没有拿出清理通道的临时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问题,几天前,原告业主又一次来到滁州市国土房产局了解情况。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我们立即准备执行,结果一查发现它有抵押,有抵押暂时也不好撤。

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提供了这个告知函,就不再执行判决。那么针对这份告知函,琅琊区法院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安徽滁州市琅琊区法院执行庭法官 王志宇:它那个函效力大,还是法院的判决效力大?这种说法是站不住的,是推诿。

安徽滁州:百般推脱 “花式”拒绝采访

法院是判了,但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拒不执行,记者又去房产局采访,没想到房产局的门也不好进。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分管局长今天到滁州市政府去了,四点半,政府有一个督查要汇报,专题汇报。所以麻烦你们明天早上再来。

第二天早上按照约定的时间,记者再次来到滁州市国土房产局。

记者:沈局长我们想问一下这个案件,当事人说还没有执行,是为什么呢,因为7月份就已经发了执行书。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我跟你们讲过,到那儿去办手续,我们会接待你的,如果你不办手续,我们无权接待。

按照沈局长的要求,记者办理了他们认可的相关手续,现在他们能否接受采访了呢?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些什么情况,你们需要了解什么,我们跟你了解清楚。

记者:那谁接受采访?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采访没讲,领导没有讲采访的事情,我们没有接到接受采访的通知。

几经周折,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就是不接受采访,只能介绍一下情况。那么,他们用房产证抵押贷款的理由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发布的一个通知,这当中提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可是后面还有一句话明确写着,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实际上,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只是国土房产部门作为第三方协助执行时的相关规范,这和作为被告执行判决并不是一回事。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无条件执行。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至于房产证撤销之后,因为房产抵押带来的是其他法律纠纷,是另外一个问题,和执行判决并不冲突。随后,他们又提出一个新的理由。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通知书我们还没有收到。

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这个理由就更站不住脚了。实际上在今年7月他们自己给法院的告知函中,明确写着根据贵院的行政判决书和执1196号执行通知书等内容,表明他们早已经收到了执行通知书。

实际上,种种托词之下,就是不愿意执行法院判决,承认并纠正自己的错误。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最好让法院来强制执行,并拿社会上的老赖打起了比方。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比如我们到法院起诉了,判给他钱了,他来要,我不给他,他怎么办。

记者:你为什么不给他?

安徽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我不给他,我没有钱或者就是不想给他,他不是还要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吗?

记者:但你们是政府机关。

四年多来,这几位业主背负着贷款,房子不仅完全无法利用,甚至很难进入,这让他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张印红:我们找他的时候他不解决,让我们去走法律途径,走了法律途径,他还不去解决。他们就是这样为百姓做事的吗?作为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就是这样忽悠百姓的吗?

群众上不去楼,是因为相关负责人不愿意“走下来”。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有一颗有错就改、为民排忧解难的初心,还有一份尊重法律、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及时纠错,就该严肃究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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