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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22:17:07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3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张圣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失信被执行人: 张圣武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公交二保场职工宿舍区5幢106室

身份证号:3401221962****2875

立案时间:2021-01-08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圣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747119.59元、利(罚)息19120.31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之后利(罚)息以本金74711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圣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陈道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连带清偿本金总额以最高保证额800000元为限;四、被告陈道凤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圣武追偿;五、被告张圣武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公交二保场职工宿舍区5幢106室房产(房地权蜀字第050011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张圣武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优先受偿本金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额80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2元、保全费4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32元,由被告张圣武、陈道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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