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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菏泽市律师咨询电话,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1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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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付洪强 菏泽报道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民法典》,大众网·海报新闻和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栏目,今天推出第七期《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

某旅游景区内,游客们都在忙着拍照、观赏风景,突然,人群中传出一阵叫喊:“有人晕倒了!”只见一位六、七十岁模样的老大爷晕倒在地上,身旁的老伴被吓坏了,惊慌失措,大声喊着救人。就在此时,一名小伙子迅速前来,蹲下摸了摸老大爷的脖子,二话没说就跪着做起了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老大爷送去了医院,小伙子也热心地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路上得知,小伙子叫王明,在一家企业上班,公司前不久刚刚组织员工进行了应急事件处置培训课程,其中就讲到了心肺复苏的内容。到了医院经过抢救,不幸的是老人没有抢救过来。此时,老大爷的儿女也来到了医院,了解了情况后,认为王明的救助行为不科学、不恰当,对老人的去世有一定的责任,要求王明承担责任,不让其离开,无奈王明只得求助警察。此时,王明的内心是无比难过和失望。

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审视,让本来的社会美德变了味道。那么,王明是不是应该要为老大爷的不幸离世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作规定,造成实践中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甚至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补偿责任。

针对这种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了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不应当承担责任,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保驾护航,避免“让英雄流了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营造见义勇为良好氛围,让善举善行在社会中得以弘扬。

本栏目主讲律师为杜进喜,现任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拥有7年的执业经历,曾获得“牡丹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菏泽市一村一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咨询电话:1586503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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