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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18:00:05

辽宁男子叶某某27年前被判流氓罪,获刑二年半,出狱后申诉再审改判无罪;22年后,法院对该案再次审理,在“流氓罪”被取消23年后,已67岁的叶某某再次被判“流氓罪”。2020年7月29日下午,该案二审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男子被判流氓罪,一审获刑二年半

叶某某是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县级市)人,1953年4月出生。案发前,叶某某是海城市三家公司的经理,现已退休。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叶某某的大姐介绍,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弟弟的案子被平反22年后,法院会将弟弟之前的“流氓案”再次捡起再审。

叶某某家人介绍,1991年12月9日,叶某某因流氓、贪污(贪污指控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一案,被海城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2年3月被批捕,1993年9月因流氓罪被判刑二年半,刑满结束后出狱。

67岁男子27年前被判流氓罪获刑二年半,出狱后申诉再审改判无罪,21年后再审再次被判“流氓罪”

叶某某年轻时的照片

7月29日,叶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告诉华商报记者,1993年,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流氓罪,主要是叶某某和他人的六起矛盾冲突。

一是被告人叶某某于1988年4月5日中午,在海城市粮油公司楼下饭店吃饭,与海城市某公司经理张某某相遇。叶某某因张某某之前不同意其担任某公司经理而不满,遂拽住张的衣服领子,用啤酒瓶将张的头部打伤,随后叶某某又假意与张握手言和,当张伸手与其握手时,叶某某趁张不备,朝张的头部猛打一拳,后被他人拉开离去。经诊断,张某某左耳外伤,左眼睑淤血,在眼眶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症。

二是1989年6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强行将一台汽车停放在海城市某商店院内。次日早七时许,叶某某准备将车开走,该商店门卫田某某根据领导指示不给叶某某开门,叶某某大骂门卫,并指使随同去的人将大门锁头砸坏。此时,该商店经理陈某某赶到,问叶某某是哪的,拽叶某某下车,叶某某蛮横不讲理,将陈某某殴打,后又指使同去的人继续对陈某某殴打。

三是1991年8月25日,叶某某因三轮车夫罗某某扒他家大门找乘三轮车的人要钱,叶某某见后,从院里出来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当罗跑到公路上,叶某某又与刘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对罗拳打脚踢。经鉴定,罗某某左侧和二、三根肋骨骨折,第三肋骨骨折断端移位,属轻伤。

四是叶某某担任某食品商店经理期间,1989年3月某日下午,原海城市工商分局局长崔某某及副局长等人来到叶某某所在的食品商店门前整顿摊位,叶某某不但不服从管理,反而对崔某某无理扯拽,并指使营业员打崔,营业员未打,后被人拉开。

五是1989年10月某日,叶某某乘坐本公司汽车外出,因交通堵塞,该车违章超车。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某、陈某让司机出示驾驶证,叶某某不让司机出示,民警陈某让司机下车,叶某某强行将车门关上,并把民警张某某手指挤伤。

六是1989年夏季某日,王某在叶某某公司门前的市场卖香瓜,叶某某的妻子高某某买后说香瓜不好吃让王某更换,王某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叶某某得知后,以买香瓜为名将王某骗至其公司办公楼上,放下窗帘对王某拳打脚踢,王跪地求饶。此时,叶某某还问王某屈不屈,王某只好说不屈,叶某某才肯罢休。

海城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品质恶劣,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对于检察院指控,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1、他与张某某打架时间是1988年5月12日,不是4月5日。打架原因是之前他与别人一起到检察院举报过张某某有经济问题,张某某对他不满,找茬打架,他没有犯流氓罪。

2、在商店停放汽车时,他没有打陈某某,是跟他同去的人打的,他只是拉了偏架,不是流氓殴斗,且事后拿了500元给陈某某作为补偿,不构成流氓罪。

3、三轮车夫罗某某晚上趴着他家门往里看,发生争执后,他只打了罗某某一个脖溜子(东北方言,扇嘴巴),以后没打,骨折不是他造成的,且事后赔偿了罗某某5000元,不构成流氓罪。

4、对于指使他人殴打工商干部一节,叶某某辩称,他没有让营业员打崔某某,他只是拉崔某某到屋里说话。后来,派出所认为他妨害公务,对他罚款100元。上述行为只是工作关系发生口角,不是流氓犯罪。辩护人也认为,该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5、对于将民警手指挤伤一事,叶某某辩称,他坐在司机右侧,没有挤伤民警张某某的手,不是流氓犯罪。辩护律师同样认为,该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1993年9月29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流氓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半。

一审宣判5年后,当事人申诉改判无罪

“一审宣判后,叶某某表示自己无罪,但由于多种原因并未上诉。”刘长介绍,服刑结束后,叶某某于1998年2月10日向海城市法院提出申诉,海城市法院于1998年2月15日再审立案。“其实该案早在1993年一审审理时,合议庭多数人认为叶某某无罪,最后经审委会决定疑请鞍山中院审核,最后才定为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1998年4月1日,海城市法院对此案再审。再审查明:

1、叶某某于1988年5月12日中午与张某某在饭店相遇,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张某某被诊断为左耳外伤,在眼睑淤血,左眼眶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症,叶某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右眼外伤。

2、1989年6月2日,叶某某将汽车停放在某商店院内,次日7时许取车时因存车费与更夫田某某发生争执,此时该商店经理之妻陈某某赶到拽叶某某下车,与叶某某及同去取车的人发生争执撕扯,致陈某某倒在地上,后该店经理张某赶到,因与叶某某认识,该纠纷终止。

3、1991年8月25日晚8时许,叶某某在院内浇花,因三轮车夫罗某某两次趴在叶某某家大门找乘三轮车的人,叶某某便让其妻将大门打开,询问罗时打了其一个嘴巴。之后罗边跑边捡一块石头向后打去,石头打在叶某某妻子腿上,叶妻便喊抓小偷。这时,罗某某被沙堆绊倒,附近几个年轻人赶到对罗某某拳打脚踢,致罗第二、三肋骨骨折、三肋骨断端移位,鉴定为轻伤。1991年8月28日,叶某某之妻与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其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5000元。

4、1989年3月某日下午,当地工商分局整顿叶某某所在公司商店门前秩序时,叶某某只强调效益不服从管理,对工商分局干部有扯拽行为,此事已于1989年3月3日被当地派出所以妨害公务罚款100元。

5、1989年10月某日,叶某某乘公交车外出时,因交通堵塞,该车违章超车,叶某某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某、陈某发生争执,在关车门时将张某某手指挤伤。

关于原判认定叶某某殴打卖香瓜的王某一事,因王某证言矛盾,又无其他旁证佐证,再审未予认定。

1998年4月16日,海城市法院再审判决撤销该院之前的刑事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宣判后,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8年6月11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再审改判无罪22年后,法院再审再判“流氓罪”

刘长介绍,在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1年之后,2019年5月,叶某某一案经海城市法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再审采信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海城市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但一个月后,海城市人民法院又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决定中止审理”。

67岁男子27年前被判流氓罪获刑二年半,出狱后申诉再审改判无罪,21年后再审再次被判“流氓罪”

2020年6月,海城市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宣判结果

2020年6月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再次发出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恢复审理,一天后,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再审中,海城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与1993年一审时基本相同。海城市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审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海城市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予惩处。2020年6月23日,海城市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该院1998年再审的刑事判决,维持该院1993年的刑事判决,即叶某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

海城市法院再审宣判后,叶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7月29日下午,该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表示,因疫情防控原因,庭审采用在线形式开庭,叶某某在海城看守所参加庭审。

67岁男子27年前被判流氓罪获刑二年半,出狱后申诉再审改判无罪,21年后再审再次被判“流氓罪”

7月29日,该案二审在鞍山中院开庭(视频截屏)

叶某某在上诉状中请求鞍山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决他无罪。法庭上,叶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刘长对于上诉理由作了详细介绍:一是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审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次,本案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未传唤被害人到庭,剥夺了被害人的一系列法定诉讼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二审应当直接发回重审。

二是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的五种情形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五种情形在本案都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再审没有依据。”

第三,本案反复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一种巨大的伤害,也是一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刘长说,本案由原审法院依职权在1998年启动过一次审判监督程序,并且依法纠正了1993由该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而本次再审,是同一个法院,针对的是1998年已经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决的案件,“也就是说现在的庭审是用一个新的审判监督程序去评价一个在先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同一家法院,同样的院长发现,同样的审委会名义讨论,盖着同一个公章,重复启动再审程序是典型的滥用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典型的浪费司法资源”。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规则混乱且自相矛盾”,刘长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从程序到实体,都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刘长说,“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严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取消,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取消的理由是: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都定为流氓罪,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刘长称,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突破,在我国法治已经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我们还在用一个已经取消的罪名、去追究一个当事人30多年前的鸡零狗碎的、今天看来连治安处罚都不一定够的上的所谓犯罪事实,实在荒唐。他希望二审法院能作出一个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判决。

叶某某的家人称,原判决的二年六个月的刑期,叶某某早已服刑完毕,也没提过国家赔偿,现在就算改判有罪,叶某某也不用再去服刑。“不知道法院再审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叶某某的家人介绍,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叶某某再次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批捕,目前羁押在海城市看守所。家属分析,海城市法院再审22年前已经再审的案件,并维持最初的判决,是不是为现在的案子“加重处罚”作准备?

7月29日下午庭审结束后,鞍山中院宣布择期再审。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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