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无罪裁判理由与对策
最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的撰写的《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火爆全网,更是引起司法界人士的共鸣: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比盗窃罪高出1.71倍。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危险驾驶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驾”,必须承认,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对于醉驾的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我国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证员法、医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刑法》第100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醉驾”者由此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可以说,“醉驾”犯罪能够让行为人在极短时间内失业、坐牢、倾家荡产。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子女。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罪犯及其子女由此失去了国家信任,同时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万人因“醉驾”而被“敌对化”,事实上丧失了国民待遇。对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醉驾刑”所衍生出的某些规则、规定或有影无形的“软制裁”,其给“醉驾”人带来的软、硬制裁之重、之狠,有时达到了直接危害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地步,如对“醉驾者”公平就业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等,与刑罚本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彻底颠覆了法律伦理、法律秩序和道德的统治地位。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每年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30多万罪犯,也并不是一件好事。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刑,但是,在对其执行短期自由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机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同时,罪犯越多,社会对立面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
周光权教授以专家、学者的身份呼吁国家对“醉驾”的相关立法进行改革,饮酒导致醉驾毕竟是社会陋习,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刑罚是社会治理的底线,应当重视因“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的对社会治理的负面影响。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从每年的司法统计数据,也能看到我国每年因“醉驾”判刑的人数。但是,关于“醉驾”应当是否“从宽”,社会各界存在争议,两高一部对待“醉驾”是否“从宽”迟迟没有决策。
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开始适度放宽,该文件的第八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中的情形,且认罪认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文件获得部分人民群众的赞誉,标准提高一倍,可以使许多人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两高一部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看看社会效果,然后再决定是否全国施行。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由于刑期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重视,很多案件没有委托律师真正参与辩护,造成部分无罪案件也被定罪,只有很少案件,通过律师辩护获得无罪的判决。
无罪判决的理由各不相同,笔者检索如下:
1、邓某危险驾驶罪案(案号:达州市达川区法院(2018)川1703刑初3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裁判无罪的理由:该案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不能证实有两名侦查人员参与讯问,不能排除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参与讯问的合理怀疑,对于被告人邓二精的第一次供述“不予采信”。
2、孙某危险驾驶罪案(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刑初20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裁判无罪的理由:该案中,侦查机关未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排除孙亚强系回到家中饮酒的可能,导致孙亚强是否系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饮酒存疑。
3、孙某危险驾驶罪案(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刑初20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裁判无罪的理由:该案中,王某的辨认笔录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辨认照片的人员差距极大,不具有相似性,法院认为辨认工作不规范。
4、陈某危险驾驶罪案(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院(2018)川07刑终346号二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裁判无罪的理由:该案中,提取上诉人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5、马某危险驾驶罪案(湖南省怀化市中院(2018)湘12刑终519号二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裁判无罪的理由: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案抽取的血液为2管,每管4ml,但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血液为2ml,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相差明显;盛装马玉湘血液的真空抗凝管上没有三方签名,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封装。送检的血液是否系马玉湘的血液不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
6、邓某危险驾驶罪案(达州市达川区院(2018)川1703刑初3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裁判无罪的理由:该案血样提取时间为2016年2月7日22时05分许,送检时间为同年2月18日,在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迟延送检,违反了检验期限的规定,且公诉机关亦未出示血液样品是否在低温下保存的证据。故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邓二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证据。
从上述无罪判决的案例可以看出:喝醉被查也不一定都被判刑,关键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参与,能够对公诉机关的举证的证据提出异议,让控方的证据链条断裂,从而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目前,由于绝大部分醉驾案件都被判刑,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环节,存在以交警含量达到标准就能定罪判刑的麻痹思想,此类案件证据瑕疵较多,如果您能够找到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有幸碰到一位负责人有担当的法官,无罪判决的希望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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