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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清楚需要找律师嘛,辩护词概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00:24:32
谢鹏程:辩护的艺术和境界——《大辩护》序言

谢鹏程:辩护的艺术和境界——《大辩护》序言

谢鹏程:辩护的艺术和境界——《大辩护》序言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序言


谢鹏程


谢鹏程:辩护的艺术和境界——《大辩护》序言

谢鹏程:辩护的艺术和境界——《大辩护》序言








□ 谢鹏程


辩护艺术是律师为实现辩护目标,制定辩护策略、运用辩护技术的高超能力和水平。简单地说,辩护艺术就是辩护目标、策略和技术的讲究和精当,超出了常人,达到了卓越的专业水平。法律人办案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功夫主要在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万变不离其宗。律师的辩护工作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工作所不同的是,要从这些公职人员的办案过程及其记录即案卷中找出不足、偏颇或者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任何强制性权力,律师所依靠的只有专业知识和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和艺术。运用专业知识的艺术就是辩护艺术,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善问和巧说。


辩护的实质是说服和改变。它不仅要说服法官,还要说服检察官、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它不仅要改变诉讼过程特别是不合法的办案行为,而且要改变诉讼结果,获得公正的裁决。这些大部分要靠“说”。普通的“说”不是艺术,“巧说”才是艺术。辩护的巧说大致有三个层次,即交代、交锋和交心。交代看似平常,实则不易。有不少律师折在交代不足或不当上。不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司法人员,在什么时候说清楚什么问题,多说一分可能引起误会,少说一分可能影响办案效果。交代必须把握好时机和分寸。交锋是在观点对立、认识相左的情况下,进行立论与反驳,证成与证否。交锋不是每个案件所必需,但只要有交锋特别是法庭上的交锋,往往是辩护的焦点,也是辩护面临的最大挑战。交锋赢则胜诉在望,败则可能全盘皆输。遇到交锋,律师就必须全力以赴,势在必得。赢在交锋,也要有气度,不能伤及他人,更不能损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有的律师为了赢在交锋,不择手段,甚至无所不用其极。那种血淋淋的胜诉让当事人、社会和国家都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可谓辩护的下策。交心是巧说的最高层次和理想状态。把辩护工作做到人们的心坎上,让辩护所及,众口称善。一个案件办下来,如果能得到当事人、司法人员和社会的普遍认可。胜诉及其程度已经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当事人心悦诚服,案结事了,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


辩护艺术有层次、分境界。辩护人也是如此。长期以来,有的律师常常抱怨当事人目光短浅、司法环境不好、国家法律落后等,却很少反思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境界。正如一句英国谚语所说:“拙匠常怪工具差(Bad workmen often blame tools)。”辩护的专业能力千差万别,大致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把得实”,即能够把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搞清楚。有些律师偶尔达不到这个层次,那是能力不足或者失误;有些律师长期达不到这个层次,那就是不入流了。第二个层次是“看得清”,即看透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掌握辩护的关键。第三个层次是“做得到”,即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辩护目标。前两个层次大致属“知”的范畴,后一层次则属于“行”的范畴,做到“知行合一”绝非易事。苏轼的《观潮》和《念奴娇·赤壁怀古》两首诗中的句子联起来就比较好地表达了这三个层次:首先,对案件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必须孜孜以求,事无巨细,全面掌握。这要有“庐山烟雨浙江潮,未至千般恨不消”的劲头。其次,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到提纲挈领,拨云见日。犹如“到得还来别无事,庐山烟雨浙江潮”。最后,实现辩护策略,达到辩护目标,所有问题烟消云散。犹如孔明当年“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具有高层次的职业能力可以使一个律师成功,辩护达到了较高境界才能使一个律师成名。无论是成功还是成名,都必须以守住律师的执业底线为前提。这个底线可以概括为“三不”,即不欺诈、不强迫、不行贿。最严重的是作伪证和行贿司法人员这两种违法犯罪。这是律师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


辩护的境界可以分为三重:服务好当事人、有助于司法公正、有助于国家法治进步。第一重境界“服务好当事人”是律师的本分,不管是委托人出钱还是国家出钱,律师承担了辩护责任,就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能力有大小,但做到有效辩护的责任是一样的,失职失责则应当视情节轻重受到谴责或者惩戒。第二重境界是“有助于司法公正”。司法人员为什么愿意或者能够接受律师的意见?除了司法人员具有依法办案的责任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律师与司法人员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律师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也就帮助司法机关避免了冤错案件和司法责任追究。律师维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在司法公正的目标之中。第三重境界即最高境界,就是“有助于国家法治进步”。正如苏轼诗句所言,“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惠崇春江晚景二首》)。我国总体上还处于法治发展阶段,国家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得怎么样,了解最多、感受最深的不是立法工作者,也不一定是执法和司法工作者,而是律师。一些案件徘徊在合法、违法与犯罪之间,当前事关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将来则事关到如何修订和完善法律乃至执法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打赢一场官司固然是成功,推动法治进程、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那才是律师辩护的至高境界!


(文章为《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序言节选,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

谢鹏程:辩护的艺术和境界——《大辩护》序言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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