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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10:41:06

张三因涉嫌网络电信诈骗、盗窃、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三罪被公安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如罪名成立,将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幅度量刑。本案经过长达10多个月跟进,最终以盗窃罪量刑6年。

基本案情:张三带领李四等5名青年,在各大银行以各自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在办理同时,开通微信短信通知功能。之后,在网络上公开低价销售银行卡及密码,并隐瞒曾经开通微信通知功能。当买家将款项打入购买的相应的银行卡,对应的被告人微信获得短信通知后,立即打电话给银行进行挂失,以此锁住卡内资金流动,再到柜台以银行卡遗失为名进行挂失,最后领取新卡后到ATM机上将卡内资金取出。至归案,共以此办法套取资金18万元,另外:1、张三第三次讯问录像中承认其知晓其中有人用其销售的卡进行诈骗,该笔诈骗后经核实数额为40多万。2、张三在以此模式进行套利之前,曾经销售几十张他人银行卡进行牟利,并因此产生“灵感”赚取更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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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朱建忠

本案争议焦点:

一、检察院阶段。身为辩护人我方提出:1、仅有张三个人供述其之前曾经销售过几十张银行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2、张三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三条罪名,属于竞合犯,应当以一罪处罚。3、张三仅有一次供述知晓买家购买其卡用于诈骗,该事实不应认定。综上,应当以18万数额,以一罪进行公诉。以上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前两条,最后一条未采纳,最后以张三犯有诈骗罪,数额为近60万提起公诉,量刑在10年以上。

二、法院阶段。我方辩护继续提出:张三仅有一次供述知晓买家购买其卡用于诈骗,且该供述与事实不符,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该供述有合理解释,同时,如果仅就判处张三一人对该笔款项负责,有失公正。另外,罪名更接近盗窃罪犯罪构成,而不是网络电信诈骗。最后,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本案最终无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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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意义:

张三自做聪明,认为找到了发财捷径,熟不知,应果轮回总是得到验证,任何希望不劳而获的想法,都是非常危险的,好在现在法治社会,法院最终没有使其承受了不应当由其承受的责任,否则,10多年出狱后, 30多岁的人,同龄人都已经成家立业,而其还要为偿还近60万的犯罪所得努力或者逃避,那样的人生就基本没有太大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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