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盐城找律师事务所收费,医疗投资并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15:11:09

作者:沈洁律师

【引言】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线下诊疗渠道受阻、资源紧张,促进了互联网医疗的普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复诊、续方、购药、配送服务,数亿慢性病群体续方购药难题得以缓解。各路资本纷纷布局互联网医疗行业,众多医院和互联网健康平台纷纷推出在线医疗服务。投资公司在投资/并购互联网医院时,同样需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本文将结合法规,总结投资互联网医院尽职调查的注意要点。

互联网医院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No.1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推动: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健委、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哪些诊疗可以放到线上,主要是常见病的诊疗、慢性病复诊等,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等。

2019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的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年6月2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支持构建“医联体式”的互联网医院格局,探索构建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机制。

2020年8月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利用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方式,推进建设医联体。

互联网医院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No.2 互联网医院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均需依托于实体医院,但根据参与方及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经营模式。

(一)实体医院的医疗资源线上服务模式(H+I模式)

实体医院独立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自行搭建信息平台。主要形式是线上预诊、线下确诊、线下治疗、线上复诊,实质是实体医院将线下医疗服务延伸至线上。

(二)医联体共同线上融合服务模式(HI融合模式)

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即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搭建信息平台,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线上问诊,线下服务依靠实体医院硬件平台和医疗服务。

(三)集聚医生资源的平台服务模式(I+H模式)

第三方主导设立互联网医院,即第三方建设其互联网医疗平台,以收购、设立民营医院或者依托公立医院等途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再由医生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No.3 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互联网医院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互联网医院时,除需要调查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要点在此不作赘述),还需要调查互联网医院经营合规性等。

(一)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应明确备注“互联网诊疗”。

(二)人员要求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三)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

互联网诊疗服务因其问诊局限性,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互联网诊疗服务包括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不能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院诊疗科目范围。

(四)在线处方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五)电子病历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相关病历资料。

(六)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七) 数据保护

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会掌握大量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院的规范运营提出了其他的要求,投资公司应对照规范进行调查。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欢迎在说明来源的情况下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和本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