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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交通事故律师咨询,莲花县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09:26:10

近期,莲花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提供虚假证言案,抓获违法嫌疑人两名。

近日,解某(已被交警大队依法处理)驾驶车牌号为鲁Q6***(鲁Q9***挂)车由湖南出发前往安徽时,途经莲花县神泉乡319国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解某以30万元为诱饵,要求刘某替自己“顶包”,刘某考虑到自身大量债务在身,抵挡不住诱惑便答应了解某。在案件初始办理过程中,刘某“声情并茂”地向交警讲述了事故现场的相关“细节”,声称事发生时系其本人驾驶车辆,解某坐副驾驶位置,俨然成了“戏精”,但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入,刘某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向民警说出事实真相。

交警部门将案件移送到神泉派出所后,民警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其作了耐心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某对其心存侥幸企图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并会在以后积极学法、守法。目前,违法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莲花警方把交通事故替人“顶包”送进牢房

法律链接

交通事故中的替人“顶包”行为,在肇事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 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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