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辩护是“庭前辩护”的最后关口,一旦不能在起诉辩护阶段“无罪拦截”成功,就要进入“兵临城下”的审判阶段。如果说“批捕辩护”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那么“起诉辩护”则是无罪辩护的“白银时间”,技术辩护律师切不可忽视起诉辩护的关键作用。那些批准逮捕后才受托代理案件的律师,更需要在这个阶段尽职辩护,有效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说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利向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还应当把律师的书面意见附卷存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全面质疑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提出犯罪嫌疑人轻罪或无罪的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说服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技术辩护律师对于案情不复杂的案件,当然是争取在批捕阶段“无罪拦截”。但许多家属在批准之前心存侥幸,更多是“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师”,从而错过了无罪辩护的“黄金三十七天”,也就意味着律师无罪辩护更多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律师需要说服检察机关本案存在这样或那样无法补正的证据漏洞,甚至通过法律意见书进行一次“质证预演”,让检察官认识到他无法回答律师的这些质疑,即使进入庭审阶段他们也无法“招架”律师有理有据的“攻势”。就象美国军队很喜欢组织“军事演习”来“炫耀武力”,技术辩护律师则需要通过提出法律意见来“炫耀武力”,说服甚至逼服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我2013年办理了湖北人曾某强奸案,曾某的姐姐在“找熟人”失败后才“找律师”。我当时还对推荐我办理该案的朋友抱怨说咋不早点来,要等到批准逮捕后再来。这位朋友半开玩笑半认真说,有难度的案件才需要找你余律师,别人都能够“捞人”的案件,哪需要您出马?我知道这是恭维话,但也觉得很受用。我完成会见、阅卷、约见检察官、二次会见后,再次约见检察官并提出“12点意见”。
受害人喻某指控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曾某3月23日在东莞某出租房两次强奸她,并将她的手臂打伤,为何公安机关没有到该出租房取证并询问房东、租客以证实当天嫌疑人对受害人使用过暴力?受害人与曾某3月28日在惠州某旅馆开房,指控嫌疑人次日凌晨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又承认嫌疑人没有殴打她,她没有进行激烈反抗,那么如何认定曾某使用了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迫使受害人进行性行为?受害人衣裤完好无损,牛仔裤更是不可能在没有女方帮助下完整脱下,如何证明是曾某强行脱去受害人衣裤?受害人自称被曾某强奸,为何既没有搏斗的痕迹,也没有旁人听到打斗甚至吵架的声音?受害人与曾某两次发生性关系,一次是在曾某的东莞出租房,一次是在受害人喻某住所附近的某旅馆,受害人作为成年人且担任某工厂管理职务,为何两次孤身一人与曾某房间内独处?真的是“开房纯聊天”吗?这显然是暗示嫌疑人其自愿发生性关系。受害人3月23日在东莞与曾某发生性关系后,如果是违背自身意愿的话,为何没有及时报案?3月28日两人去开房,次日凌晨发生性关系,为何不是本人报案而是她的姐姐在异地报案?受害人与曾某都承认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曾某承认共有7次,受害人承认有3次,如果多次发生了强奸行为,为何3月28日晚受害人还会与曾某去开房?受害人与曾某都承认3月23日和3月28日发生3次性关系,两次体外射精,1次没有射精,甚至在麻将桌上进行高难度动作,没有受害人配合,曾某如何单方面完成?在受害人QQ空间留有其与曾某半裸体照片,这显然说明两人关系密切且受害人并不反对两人的亲密行为,为何公安机关认为存在强迫行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支持强奸罪的证据只有受害人喻某单方面供述,完全不顾犯罪嫌疑人曾某相反的陈述,更没有第三方证据作为佐证,如何证明曾某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受害人两次都是自愿跟随曾某到其出租房或者去开房,这显然是默许发生性行为,在性交过程中受害人明明具备防抗能力却没有实施拒绝、防抗行为,如何证明性行为违背了女方意愿?对于成年男女之间的强奸行为,需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曾某采取了使受害人喻某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如何证明双方的性行为不是女方真实意愿?
我与检察官面谈时,提炼了主要辩护意见。我认为两人手牵着手正常去开房、没有搏斗的痕迹没有打斗的声音、没有呼叫、没有饮酒或服用麻醉性药品,无法证明违反女方意见。我还补充说,男方体力不占明显优势,女方又穿着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趴不下来。听完我的描述,检察官差点笑喷了,看来“牛仔裤”是个关键要素。我还与检察官闲谈时说,两人本来就是男女朋友关系或者准男女朋友关系,只是因为一时激动女方的姐姐报警了,女方甚至还去看守所给男方存过钱。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大家都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男方背着“强奸犯”的名声,女方背着“被强奸”的名声,他们这一辈子就毁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终于有一个好结果。后来检察院的朋友取笑我说,“余律师说了,穿牛仔裤不算强奸”,看来我那么多的质疑意见,都不如“女方穿着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扒不下来”这句绘声绘色的描述重要。后来我的同事还戏谑说,如果检察院执意起诉到法院,余律师是否要申请“模拟实验”?
技术辩护律师需要注重与办案机关的交流,尽量用他们熟悉的方式他们容易接受的方式说服他们。律师还要注重“非正式交流”,补充一些没有写入法律意见书的观点,让办案机关更完整感受到案件可能存在的疏漏,而且这些疏漏无法补正。我一直要求律师对办案机关以礼相待,甚至大家可以做朋友,只是这种朋友关系更多是“以文会友”而不是“交往过密”。一位检察官老乡对我说,他们尊重讲道理的律师,这些律师的意见其实也是帮助他们提高办案能力,他们甚至可以根据律师的辩护意见选择是否起诉或者调整起诉意见。“公事公办”时“各为其主”,办完正事我们可以喝茶交流,我甚至邀请一些业务精湛的检察官朋友参加外地疑难案件分析会,就象周星驰所言“可以研究一下”。
一位检察官朋友直言不讳说,你们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书应该“尽量赶早”,要在我们没有把案件向领导汇报之前。你们只要能说服我,我拿着你们的书面意见向领导汇报,他们也容易被说服。不要等到我汇报完了,领导已经下决断了,你再来提交法律意见书,我要说服领导改变意见就很不容易了,有时候我们也只能“死战到底”。我后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高度注意“及时性”,不错过他们的汇报时间或者检委会讨论时间。我还注意法律意见书的“可读性”,不仅要用小标题浓缩每一部分的辩护意见,而且注重文学修辞,让他们读起来感到愉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切忌“懒婆娘的裹脚又臭又长”,更不能“言之无物食之无味”,如何把专业性与文学性综合起来,这是一门“真功夫”。我经常提醒我的团队成员说,写完法律意见书要自己多读两遍,看看自己有没有继续读下去的欲望,看自己会不会长句太多一口气接不上来。这些年来我一再强调技术辩护律师必须是“文笔好”的律师,也是办案机关“市场需求”的结果。
轻罪辩护也不可以错过“起诉辩护”关键环节,特别是改变罪名、改变情节等辩护。我曾办理了东莞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案件,我就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本案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不成立。检察院没有接受这两项意见,但检察院根据律师的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为后来法院阶段律师成功否定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并争取法院把个人犯罪恢复为单位犯罪奠定了基础。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收官之作”就是起诉辩护,此时律师应当提出各种质疑,既能借助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来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能通过那些无法补正的证据漏洞说服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调整起诉书观点。律师需要注意沟通技巧,态度需要坚决,但语言尽量客气。如果能够用诙谐语言归谬点醒检察官,那当然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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