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没人帮大午找律师了,非法采矿罪修正案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9:33:43

2021年7月28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大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元。

其中,孙大午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

1.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建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亦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构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如何认定罪名中的矿区和矿种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区可以分为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划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则,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尚未列入建设规划之中的,具备开发前景的优质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而罪名中矿种是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的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3.非法采矿的严重情节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严重情节:(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采矿行为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则不受两年重新起算的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