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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找律师,运输毒品犯罪中止量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8:45: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封某某曾于1996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C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份,封某某伙同他人前往S省T市寻找毒品市场。同年12月13日,封某某驾车在前探路,安排他人驾车拉着藏有毒品的22根塑料管前往T市,于同年12月15日在T市被S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956.4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5%。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封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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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人封某某为牟私利,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伙同他人予以运输,数量达3956.4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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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使毒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并且促进了毒品的非法交易和非法消费,是上下游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封某某曾因犯重罪被判处死缓,刑满释放后刚超过五年又组织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的重罪,运输甲基苯丙胺达3956.44克,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强,应当依法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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