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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问题找什么机关民法典,民事纠纷找什么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8:21:53

上一期我们推出了民法典系列普法专题之合同编,本期我们将继续对合同编展开解读。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案例六


定金订金莫混淆

一字之差大不同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典型案例


小李打算拍婚纱照,在某影楼交了1000元定下拍摄档期,对方出具收条并表示随时可以退款。不料小李临时出差,无法按计划拍摄,便要求退款。影楼却称收条上写的是“定金”,因顾客原因无法拍摄的,定金概不退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解读


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违约时可予以没收。而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予返还。本案中,影楼虽嘴上说“随时可以退款”,出具的收条上却写着“定金”,因是小李一方违约,故很难要回预交款。特别提醒,在交付预付款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或“订金”收条,以此作为维权依据。


案例七


违背承诺有代价

赔偿金额有准绳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典型案例


老刘购买何某的轿车,约定一周内付清车款、办妥过户,一方违约的,须支付车款50%的违约金。后老刘依约付款,见何某久拖不办,诉至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何某返还全部车款,并支付车款20%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条解读


当事人有权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的“成本”。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无异于变相鼓励当事人攫取“暴利”。因此,民法典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认定为“过高”。本案中,法院全面衡量当事人损益,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20%”。


案例八


无偿赠与可撤销

慷慨善举受保护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典型案例


老戴膝下无儿女,与侄子小戴订立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小戴,小戴为其养老送终,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两人发生嫌隙,老戴想撤回赠与,小戴则起诉要求老戴履行协议,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法院判决小戴败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解读


赠与一般是无偿的,如果一律不准撤销,对赠与人来说有失公允,因此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老戴虽同意将房产赠与侄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可撤销赠与。


案例九


网贷合同套路深

提高警惕莫沾身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典型案例


小孙手头比较紧,看到手机上的网贷广告,便签订5万元网贷合同,到手却发现仅4万元,对方称是预先扣除的1万元手续费,年底还要付1万元利息。最终小孙无力付清本息,对方便进行人身威胁,还骚扰其家人、同事。在律师建议下,小孙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条链接


①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②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条解读


本案中的1万元“手续费”是变相“砍头息”,加上后续1万元利息,已远高于国家规定利率,而超出的利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各位战友如确需贷款,应到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遇到诈骗、暴力催债等一定要及时报警,依法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十


阴阳合同隐患大

诚信底线不容踏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普法小贴士 | 民法典之合同编(下)


典型案例


老徐将房子卖与陈某,合同约定陈某一次性付清房款120万元。网签时,为减少税费,双方将房屋价格改为80万元。陈某付完80万元后,没有付剩余40万元尾款,还将老徐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审理,认定网签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陈某败诉。老徐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解读


阴阳合同,是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是真实意思的“阴”合同,一份是虚假意思的“阳”合同。本案中,双方并无亲属、朋友等关系,仅为避税就约定远低于市场价的网签价,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无效。提醒广大战友,阴阳合同轻则导致交易无效、权益受损,重则可能面临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构成逃税罪等刑事犯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才是保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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