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最近一直在四处奔走,想让律师通过合法手段,把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夺”回来。这件事,还要从赵某公司获得了某政府单位的项目实施许可权说起。2019年,赵某的公司与某政府单位签署了项目实施协议,但苦于经济实力有限,项目迟迟未有进展。
正当赵某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位慕名的“天使”出现了,他就是钱某,也是后来夺走赵某公司的“恶魔”。钱某得知赵某现状后,与其达成了投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钱某向赵某公司投资数千万元,钱某获得公司51%的股份。
然而,在投资款项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赵某便将公司51%的股份变更在钱某名下。而此时,钱某也露出了本来面目,他动用大股东权力,要求赵某交出公司营业执照与公章,配合他把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自己。
在赵某未同意的情况下,钱某在工商登记机关挂失了公章与营业执照,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召开了股东会,行使自己51%的表决权,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自己。随后,进行了变更登记。
今天我们就以这个案例为引子,来看看法定代表人的背后究竟暗藏了什么玄机?
01
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
就高枕无忧了吗?
我们再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杨某为收购袁某在江苏某公司的股权,安排其实际控制的M公司通过向N公司借款,后通过D、E两个公司向袁某支付了股权收购款。但在其实际控制江苏某公司后,又以扩大生产经营为借口,将其投资款项转出。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以收购袁某股权为借口,采取虚构多方合同的形式,最终将支付的股权款全部转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起案例与开头所提的案例具有相似之处,都是打着投资的幌子,却有犯罪的嫌疑。虽然在这起案例当中,法院的判决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不一致,但是至少说明这样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更换法定代表人,都能够高枕无忧的。
02
法定代表人的背后
有哪些危机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表法人进行经营管理行为的人,依法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赋予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企业犯罪时,法定代表人要受刑事追诉。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所谓双罚制是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罚金),也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而单罚制是仅处罚责任人。
①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具体罪名,法定代表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是要对组织、策划、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这些组织、策划、实施该单位危害行为的人员,往往不是股东就是法定代表人。
所以,即使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法定代表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②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以金融犯罪为例,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认定: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所以,如果单位实施了犯罪,即使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也逃不掉法律责任。因为无论采用单罚制还是双罚制,总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的。如采取单罚制的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刘某与刘某1共同成立了湖南某投资担保公司,刘某任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刘某1。该公司在没有金融许可证情况下,在街头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宣传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虽然刘某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给了刘某1,但法院依然判决其对变更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③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经济活动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少企业会采用挂名代表人这种形式来进行经营。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单位犯罪的责任吗?
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来看,单位犯罪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而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未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
法院在裁判中认为,该公司实际由并非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赵某某控制,被告人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及财务资料、虚构公司有数额巨大的应收款项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诈骗罪。
此案件最终的判决显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03
写在最后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主要经营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公司设立与更换法定代表人,都属于经营管理行为,正常情况下,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但是,若为了夺取企业控制权、逃避法律制裁等,就不再是公司内部事务,它将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提醒企业主在引进投资时,应当设置好股权架构,避免公司实际控制权旁落他人。而各位“天使”投资人,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经济活动。
虽然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单位犯罪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由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最终还是要依据犯罪事实。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置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做法并不能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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