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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找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浙江嘉兴找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5:32:03

3月13日,浙江嘉善县发生一起凶杀案。

据当地警方通报,这次案件中5人死亡1人受伤。新京报记者多方核实获悉,受害者包括一名35岁的女子和她的父母、爷爷奶奶,以及年仅8岁的女儿。

新京报记者探访得知,死者家在嘉善县开有一家餐馆。

嫌疑人江某某今年33岁,黑龙江鸡西人,在嘉善当地生活多年。

附近居民提到,事发前一日曾听见受害者家有争吵声,“江某某之前多次来受害人家中要钱、闹事。”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由于江某某拖欠贷款未还,于去年6月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16日,嘉善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重大且复杂,警方还在调查办理中。“后续我们会将案件办理情况统一对外公布。”

浙江嘉善5死1伤凶案:受害者为一家人,嫌疑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月13日,一名伤者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受访者供图

事发前一日受害者家中有争吵声

位于嘉善县边西北角的某小区,是受害女子张艳云(化名)一家的住处,也是这起事件的案发地。3月14日,事发居民楼周边仍拉着警戒线,民警不时进出居民楼。

据当地警方通报,这次案件中有5人死亡1人受伤。新京报记者多方核实获悉,受害者系张艳云一家,包括张艳云和她年近六旬的父母、七八十岁的爷爷奶奶,以及年仅8岁的女儿。

事发地附近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还有一名生者,应该是张艳云的母亲,后现场人员用担架将其送上救护车。

对此,新京报记者未能获得警方的证实。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13日,当地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称,这名伤者还在医院ICU抢救。

受害者一邻居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前一日,张艳云还在自家经营的小饭店里忙活生意,其母那天还去朋友家串门。12日傍晚,其听到张艳云家中有争吵声,但并未在意。“这毕竟是家务事,她家已经吵过好几次架了,女方报警后民警也来调解过。”

据上述邻居回忆,13日上午,张艳云一直没去饭店开门,“员工给她家打电话也打不通,到家里找她时,发现门口有血迹,便报了警。”

此前,这家人居住在嘉善县上官塘。直到去年,上官塘进行城中村拆迁改造,张艳云便带着孩子与父母、爷爷奶奶一起搬入涉事小区。

15日,张艳云上官塘老家的邻居说,张艳云原来的房子已拆迁,一家人户口并不在一个村庄,拆迁赔偿房产也不只有这一处。这一说法未得到进一步证实。

浙江嘉善5死1伤凶案:受害者为一家人,嫌疑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嫌疑人江某某被警方控制。受访者供图

据称受害女子与嫌疑人相识多年

据警方通报,案发后,嫌疑人江某某(男、33岁,黑龙江鸡西人)潜逃。1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将其抓捕归案。

据知情人介绍,江某某身材高大魁梧,身高在一米八左右,体重约有200斤,脾气比较暴躁。此外,江某某在嘉善已有多年时间,已婚且有孩子。

2017年,江某某曾在当地经营一家餐馆。

餐馆一前员工告诉新京报记者,这家店不过二三十平方米大小,主要做东北菜。可能是因为当地人吃不惯,餐馆生意一直不好,后来还拖欠员工工资,员工陆续辞职。直到2018年,这家餐馆转让给了他人。

“江某某之前很有钱,很注重打扮,冬天都穿上千元皮衣,就是脾气大。”上述男子说,江某某还放过高利贷,在酒吧、KTV工作过,此前还因为打架被抓过,“有案底”。

多名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张艳云现处于离异状态,其和江某某相识多年。根据当地居民讲述,江某某在案发前曾多次到张艳云家中要钱闹事

距离事发地东南方向约3公里处,张艳云一家也开有一家餐馆。

14日晚间,这家10余平米的餐馆大门紧闭。提及张艳云,周边商户均评价她聪明、能干。

一位商户表示,张艳云在这里开餐馆已经有10年左右,每天生意都很火爆。“日常流水三四千元,流水高时能达到七八千元,外卖很多时,她爸妈会在这里帮忙,还雇有其他员工。”

浙江嘉善5死1伤凶案:受害者为一家人,嫌疑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张艳云的老宅房屋已被拆除,如今已是一片废墟。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摄

嫌疑人身背债务被法院列为“老赖”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江某某此前曾两次因债务问题被诉。判决书显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时间分别为2020年2月和10月,且江某某经法院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17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江某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11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采用固定月利率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36个月。江某某自2019年6月17日起,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应费用。

另一起案件中,江某某因购买汽车不偿还贷款被起诉至法院,江某某败诉后,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被执行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

判决书显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江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江某某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此外,江某某与另一人名下有一处房屋,由另案查封,法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上述房产现无处置权。对于江某某名下汽车,法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未发现江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18日,法院向被江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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