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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报警,知名教授称被诽谤,要去哪里报案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4:02:30

这几天关于某知名法学教授的消息在网上发酵。2022年10月12日,疑似该教授回应,称匿名信的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是恶劣的网络诽谤行为,其将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们假设这确实是教授的回应,教授也确实会报案,来谈谈教授报案的相关知识点。


1.“司法机关”指的是?


我国宪法没有直接对“司法机关”给出定义,公安和司法行政两部分内容基本是列在政府及政府机关之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单独的一节,也就是《宪法》第八节。公安的后缀是“机关”,宪法给法院的定性是“审判机关”,给检察院的定性是“法律监督机关”。此外,宪法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指的是“公检法”以及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的国家安全机关。


《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机关指的是法院。


中国人大网《我国的司法体制》一文和百度百科上说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华图教育模拟题的答案是司法机关仅包括检察院和法院。某乎还有网友说宪法有规定司法机关只是检察院和法院,不过我查了一下宪法,似乎并没有这样的说法。


2.教授称的“司法机关”是指?


教授说要向司法机关报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报案”。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受报案的权力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接受报案的权力和义务。换言之,如果教授是想报“治安案”,那么是要去找公安的;如果教授是要报刑事案,那么光看这第一百一十条,可以去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者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报案。


但请注意,由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加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再加之《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三者综合,就等于诽谤罪是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那么由上可得,如果教授想刑事立案,常规的路径是去找法院而非找公安。除非教授一开始就是奔着(给别人)治安处罚去的,就可以去找公安。当然,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教授也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仅构成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罪(诽谤罪),或者内心仍然不确定要走治安处罚的方式还是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他很可能去找公安。


当然,还有一个可能性。因为教授毕竟是知名院校的知名教授,这封匿名信的传播范围也比较广,在网上也引起了一些讨论或争议,假设构成诽谤且事态继续扩大,可能符合诽谤罪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如此,理论上可以考虑由公安直接刑事立案或自诉转公诉。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郎某、何某诽谤案”(以下称“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最后就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知名教授称被诽谤,要去哪里报案


3.就“诽谤”行为报案的七种选择


就目前来看,教授要报案,粗略来看,有七种选择:


一是直接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对方诽谤,并要求公安机关直接刑事立案。好处在于,如果可以刑事立案(公诉案)成功,等于直接规避了所有繁琐的旁枝末节;坏处在于倘若一开始就追求太高而达不到标准,可能会影响案件后续的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已有明确要求,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所以除了该《通知》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公安机关是不会直接立刑案的。


二是先任由此等言论继续发酵,然后再去法院刑事自诉。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更容易达到立案标准,也更容易符合自诉转公诉的标准;风险在于如果最后刑事立案不成功,教授自己的损失会更大,因为扩大了影响,耽误了时间。


三是直接准备证据去法院自诉,但同时向法院说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优势是或许可以同时获得人民法院和公安的法律支持;劣势是法院是否同意,公安对于并非自身受理的案件提供多少协助,二者都是未知之数。


四是尽快直接去法院自诉,自诉不成再去公安报案。对教授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争取“高规格”的处罚,坏处是假设无法刑事立案,再去处理治安案件,时间上可能就要稍久一些。


五是直接去公安报案,由公安来决定案件的走向。这样做的优势是方便,很多事情教授不用自己想;劣势是如果公安直接把这件事认定为违法而不是犯罪,决定对匿名信作者等相关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有关部门基本不会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倘若教授还是比较想让对方受到刑事处罚,这个目的就比较难达到。


六是先去公安机关报案,争取对匿名信作者等人施加治安处罚,然后教授再继续收集材料,证明对方达到犯罪程度,再去法院自诉,让法院刑事立案。然后法院立案了,再要求加大侦查力度,推进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此等做法的优点是循序渐进而又保障全面;缺点是环节多,流程长,对信息灵敏度要求高,每一步都要小心推进。


七是去公安报案和去法院自诉几乎同时进行。这种方式不大好说,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但实践中仍然会有不少问题。曲新久教授《惩治网络诽谤的三个问题》一文中提及:“刑罚权高于并优先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权……法院审查刑事自诉案的期间内,公安要暂停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追究程序,应人民法院的要求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然而实践中,公安对于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不一定真的会认为“刑罚权优先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权”,也不一定会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在法院自诉。因此,公安要自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法院也是很难阻止的。另外,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或预备去公安报案的案件,是否受理也是问题。如此,可能会出现与第五条路径同样或类似的风险。



后记:


1.本文主要是想讨论“诽谤”行为的报案及立案问题,本来还想谈谈通过控告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的可能性的,不过因为这样篇幅就太长了,暂时不说了。


2.看到这里有些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了,虽然列出了几大路径,但实际上其中大部分是很难走的,譬如第五条路径,教授的案件就很可能不具备条件。以后我还会另外撰文再具体讨论一下为什么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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