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南开区找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湘雅医院刘翔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3:03:56

湘雅二医院创伤中心副主任医师刘翔峰丧尽天理良心,为了挣钱,没有任何的人伦、道德底钱,除了不按医疗规范,不守职业道德,挖空心思“诱导病人做手术、不合规的化疗、大量卖药卖耗材”以外,最为严重的是他竟然把人体没有病的器官摘除,欺骗病人,骗取钱财,这是赤裸裸的盗摘病人人体器官的行为,这是明显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径,说他是衣冠禽兽一点不为过。


湘雅医生刘翔峰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们多法律相关条文认真分析他的罪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第二款,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是按照故意伤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

刘翔峰做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他玷污了这个圣洁的称号,同时,他也触犯了法律的条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他摘取病人的好器官 ,根本没有经过别人同意,虽然他不是殴打别人,故意伤害中国电信,不符合第二百三十四条,也没有组织他人出卖,不衔合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但是欠了符合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应该根据这一条定他的罪。

此案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被他摘除了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搜集、固定证据。如果有造成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

需要说明的是,他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没有谋财害命的故意。

对这种“谋财害命”的医生,只有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让他在监狱反思自已的罪过。


湘雅医生刘翔峰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宪法网法律智库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台湾中华时报法律总顾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