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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柳州律师事务所,广西19岁学生入室抢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2:19:15

案情经过

受援人莫某系柳州市某中学的学生。2020年11月14日下午16时许,莫某与何某等人预谋,抢劫韦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180元,手机一部价值140元,韦某被殴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因莫某是未成年人,无委托辩护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指定辩护人。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为莫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担任犯罪嫌疑人莫某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人。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认真整理分析了案卷材料,在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并跟其法定代理人面谈,办理委托授权手续,进一步详细了解案件当时的情况,特别是针对本案的未成年人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告知受援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程序,并且语重心长的劝导受援人要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争取回归学校认真读书,将来要做对社会有用之才。莫某从内心深处认可律师的教导,表示痛改前非。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及通过跟其法定代理人面谈之后,律所调动该所原组建的五人组的未成年援助律师团队力量,对该案一起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商定好代理思路和方案。

广西柳州:某中学的学生抢劫?法律援助让迷途少年走上新生路

律所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在跟嫌疑人家属了解嫌疑人成长经历

为了能适当减轻刑罚,援助律师和莫某的法定代理人商议退赔事宜,希望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征得办案检察官的同意后,援助律师和莫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受害人韦某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并约好时间一起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被害人韦某法定代理人表示小孩不懂事,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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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队成员律师与嫌疑人监护人到被害人家争取被害人谅解

为了能让莫某返回学校读书,律所秦元主任和援助律师一起拜访莫某就读学校校长及教导主任,希望他们重视未成年学生的成长,给莫某重返学校回归正常生活学习的机会。校领导表示一个也不能掉队,同时对律师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感谢。

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莫某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对莫某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并继续学业以便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1、犯罪嫌疑人莫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虽然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理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其是在校学生,一贯表现好,优先适用非监禁刑。

2、犯罪嫌疑人莫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嫌疑人莫某无前科,系初犯,其在校和在社区的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其他劣迹,可改造性较强。

5、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莫某深切忏悔,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承办结果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莫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莫某目前还是初中生,准备参加中考,检察院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莫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结果和承办律师工作很满意。

案件简评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年龄小不明是非,只顾讲义气,玩网络暴力游戏,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等有很大关系,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对孩子的品德教育应远高于对温饱、学习成绩的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都应该贯彻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本案中,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检察院安排了社会调查员对嫌疑人成长环境,学校及家庭情况,个性发展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谆谆教导。检察院最终以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处理,并且对其案卷进行封存,尽可能的给犯罪嫌疑人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联防联控任重道远。


来源:万益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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