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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找房屋继承律师,天津市找房屋继承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07:53:32

在一些涉及财产归属、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有必要注意区别家庭财产的情况,尤其是离婚案件、继承案件中,在进行相应分割前,必须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与家庭共同财产的部分区别开,以免损害到其他共同居住人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家庭是父母、子女、儿子儿媳、甚至小姑、小叔等众多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基于生活的便利,也很可能日常众人的收入或支配并不是有很明确的区分。

比如有些农村家庭,家庭成员间并没有分家,每个成员的收入都由父母保管并支配。也有的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一个店、一个场,并没有每个人工资收入的多少的说法,是需要了就从家中拿的方式。又或者为了家庭居住使用,全部家庭成员都出资共同购买一处房产或别墅,但是房产证件上并没有标注出每个成员的份额多少等等。

前述情况,一旦发生家庭成员间某两个人离婚,或者其中有人过世,需要继承遗产时,对于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或者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多少,都不会很明确。

这样,在办理相关这些案件时,为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不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就必须要把财产进行明析,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分割、分配事宜。

一般情况,在家庭共同财产归属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全部家庭成员共有的,这里的共有可不是有几个人就平均分成几份,而是要根据家庭财产形成的来源和家庭成员间各自付出贡献的大小进行区分。

能够明确来源归属和贡献大小的,就按来源归属和贡献大小分配,如果无法明确来源归属与贡献大小的,才可按平等原则处理。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前述家庭财产分配完成后,分配至夫妻两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一般要在夫妻之间平等分割,而不会在夫妻之间再次强调财产来源和付出贡献的大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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