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属于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之一,而且只要业务来源稳定、风险控制得当,完全可以做到实际承担较低风险并获得可观的收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皆已明确规定诉讼保全担保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兼营业务之一,而现实中,不少地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其实面临困境。
困境之一,业务通道问题
为什么通道是个首要问题?应该说,担保公司只要是开展担保业务,都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融资性担保,银行是否愿意给予担保公司授信额度往往是担保公司能否开展相关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即使是非融资性担保,有关债权人是否认可担保公司的信用也是开展担保业务的首要前提。但是,相对于获得银行授信来说,担保公司的保函或者银行保函获得法院认可更难。原因在于:一方面担保公司是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产生的,无论是从社会需求、政府支持还是大众理解上来看,担保公司切入融资担保业务都是合情合理,尽管诉讼保全担保也存在需求和提供担保难问题,但并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担保方式并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赖于各地法院的做法。
如何解决通道问题?对这个问题,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
根本之道:立法上求得突破,借民诉法修改或者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之机,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接受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出具的诉讼保函,当然并不是所有担保公司或银行的保函都能接受,而是设定一定的门槛和条件,允许具备条件的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保函。尽管这样的期待近乎理想,但并非不可能,随着担保行业的发达和担保公司的兴起,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增级作用正日益广泛和受到重视。
开拓之道:万事开头难,但事在人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及允许之原则,以及民事诉讼上的处分原则,限制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担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限制银行保函担保,则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可循,更在情理上难容。担保公司可以与当地法院积极沟通,通过申报资料、存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等措施,促使法院认可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实践中,近年来,不断地有法院(广东省居多)出台了关于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函的准入规定和操作流程,作为重要的一项便民措施,担保公司应积极联系争取获得准入资格。
陈仓之道:如果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暂时不能被法院接受,则提议法院接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可以运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到担保授信额度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因为担保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仅作形式审查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无疑增加了银行的低风险收入。只要银行保函能被法院接受,担保公司仅需与银行沟通联系,取得银行对此类开展此类业务合作的支持即可,如上所述,这方面的难度相对争取法院接受担保公司保函要小得多。
退守之道: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法院不接受任何机构(包括银行)出具的保函,仅认可金钱或者实务担保。法院的这一做法并不出具任何决定、裁定或者判决,担保公司或当事人不服的,连法律救济渠道都没有。在经过努力仍无办法的情况下,只得回归传统担保方式,以自有或者他人的金钱、实物财产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用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成本过高或者数量有限的,可以考虑与有闲钱或者闲置房产(指产权明晰且未提供抵押)者合作,担保公司审核项目、承担最终风险,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
近年来,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越来越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也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出台有关规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应该说,担保公司解决业务通道问题,只要肯积极努力,还是有一定希望的。
困境之二,业务来源问题
担保公司的所有业务都面临着来源问题,业务种类不同,来源渠道各异,除了业务宣传和推广中的大道相通。但诉讼案件的发生一般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按照常规的市场开拓手段进行诉讼保全业务开拓,可能难以奏效。下面针对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特点,介绍常见的业务来源:
(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这是首选的业务来源,现今社会,打官司不请律师的已是少数,律师对于债务追偿案件的支招,常见如申请诉讼保全,力求不战而屈人之兵。至于如何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保持合作或联系,常见的如发宣传单、邮件、短信,甚至直接打电话,但效果肯定不佳。直接走访,可能需花费的时间成本过巨,事倍功半。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方式可能效果比上述方式要更好:第一,在省市协会主办律师刊物乃至《中国律师》上刊登广告,例如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几乎每期的《中国律师》杂志上都刊登有专版财产保全担保宣传彩页。第二,省市级乃至全国律协网站上发布广告、帖子。第三,定期或不定期与律所合作举办诉讼保全业务交流活动,当然需要前期充分的联络和准备。第四,在各种论坛、交流会上发表演讲。
(二)建立了业务通道的法院
获得法院或法官推荐的前提当然是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获得认可。一般来说,事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案子,和解、调解的可能性更大,而且不用担心原告胜诉后的执行问题,推荐保全担保机构对于法院来说也是一项便民措施。担保公司也可在建立业务通道的法院附近发布广告(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或者安排业务人员到法院立案庭协助律师或者当事人取号、排队、填写资料,顺便发放名片、资料,混个脸熟。
(三)业界名气和口碑
名气和口碑是拓展任何业务的根本,无论多么高明的营销方式,都离不开这个根本。业务通道建立、业务品种齐全再加上收费合理、服务质量和效力提高,当事人的口口相传要胜过无数宣传。口碑积累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担保公司独特的名气、品牌,并带来成数效应。
困境之三:风险控制问题
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风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代偿风险控制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⑤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须指出的是,因为担保公司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单方审查,这和人民法院通过质证和言辞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肯定是有些出入的。
(二)求偿风险的控制
在前期审查中,仍不可忽略一般担保业务的常规审查项目,如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履约信用等情况,目的主要在于确保求偿权能得以实现。前期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安排业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原件。调查人员根据对企业的资格审查情况,汇总所有原始资料及信用评价结果出具详细的评审报告。经担保公司内部审批通过后,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既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也可以用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用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三)保后管理
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之后的担保管理是风险控制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包括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审理并执行终结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保后管理活动。保后管理的目的是监督公司谨慎采取诉讼策略和遵守担保服务合同义务,减少担保公司风险。保后担保管理应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担保公司应与被担保方在担保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方应将所有与诉讼阶段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资料及时提交担保人,并及时通报诉讼中出现的一切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
困境之四:审批效率问题
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于其灵活性、高效性等诸多方面,为了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担保公司必须针对不同的业务制定不同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审核要点、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等,具体还应做到:
(一)受理条件可以放宽
被担保人可以是法律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当事人,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都可以成为担保申请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业务流程可以从简
和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考察不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主要在于对诉讼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判断,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因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考察的风险点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很大的不同。担保公司常见的错误在于,用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思路和流程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造成过度调查和时间拖延,使申请人失去先机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意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简化:
1.资料提供和审查
重点在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其次是法院的诉讼文书(如有),还包括保函申请人以及其提供的反担保人的主要资产情况。简言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被申请人及保全财产的基本资料,可尽量多提供,以便分析和掌握案情,判断是否存在保全错误的可能。而与被担保人偿付能力有关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尽可能要求提供,但不必像融资性担保业务那样要求面面俱到。
2.审核流程简化
不是所有的项目皆应走完整个上会流程,适当下放一定权利给有关部门或者业务审核小组,以便提高审核效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可适当邀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如果当事人已聘请律师,可要求当事人的律师到场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对于标的较大且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要求专业律师对项目的风险判断和防范措施提出法律意见。
3.出函流程走快捷通道
根据担保项目的轻重缓急,建议担保公司内部建立紧急项目快捷通道,制定非常规措施确保项目审核通过后的出函流程尽量缩短,公司所有业务流程环节必须通力配合。担保公司要赢得竞争优势,必须在效率上满足客户要求,即使收费稍高,但效率若能保证,也能勉强为客户所接受;但如果出函效率太低,即使收费相当低廉,也难以赢得客户的认可。
(三)收费标准可以降低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要远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但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风险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里面还算较低的。为了控制风险,担保公司一方面要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另一方面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一般规则,担保业务风险越大,收费就应当越高,反之,收费就应当降低。对于诉讼保全担保应当如何收费,国家或者地方都没有规定上下限,笔者认为,诉讼保函的担保费收取标准以适当低于工程保函收费标准为宜。
总之,融资担保公司虽然可以把诉讼保函作为一项担保业务来开展,但必须正视其在有关条件、要求、收费和风险控制手段方面与其他担保业务的区别。融资担保公司要想在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业务品种多样化,对市场需求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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