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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05:56:21

“近年来大案要案、恶性刑事案件发案数量持续下降,2019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6万件,这对于14亿人口的大国是非常低的数据,十年前这个数据还在60万件左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广州刑辩十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上表示,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形态的变化是认罪认罚从宽这一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的出台背景,自制度适用以来,诉讼效率得到较大提升。

2021年1月9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市律协经刑委”)举办首届“广州刑辩十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主题研讨,邀请来自刑事理论和实务一线的十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陈卫东:除特殊情况 认罪认罚就应当给予从宽

陈卫东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认罪认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承认有罪,甚至减损其在庭审中的某些诉讼权利为代价。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除特殊情节外,只要当事人认罪认罚,就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

首期“广州刑辩十人谈”研讨会举办

“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案件等重罪,一般不适用认罪认罚。”陈卫东表示,但是现在的法律规定中仍然是所有案件都是可以适用这一制度,问题是适用了认罪认罚后,能否从宽是不一定的,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把握是比较严格。

陈卫东表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区分,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可以考虑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议。研讨会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研讨观点很有新意。陈卫东认为,我国并就没有就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限制,被告人不服就上诉,上诉就二审,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因此,不建议把放弃上诉权放入协商范围,不能用刑罚的优惠来让渡根本权利,可以让渡的是庭审对质权,但不是上诉权。

新制度要求律师学习谈判技能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李丹检察官表示,目前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正在研究是否建议将放弃上诉权纳入协商的范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庞良程主任认为,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等重罪一律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适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杨毅在发言中,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宽幅度、值班律师制度、量刑建议等问题分享了法院的实践做法。

广州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林志明主任表示,认罪认罚仍然不一定能够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只是迫于形势。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是有必要考虑做独立辩护,对于事实证据有一定问题、刑期有空间的,甚至可以无罪辩护。另外,对于认罪认罚后被法院否决,之后被告人和辩护人如何救济,目前还找不到依据和方法。

首期“广州刑辩十人谈”研讨会举办

广州律协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钟其胜主任表示,律师与检察官同为法律共同体,是对抗而并非对立的关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核,一定要有对抗思维。即使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之后,律师也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做好刑事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福信表示,过去刑事辩护律师擅长辩论、演讲,但是新制度的出现要求律师学习新技能的技能——谈判。

华南师范大学黄立教授表示,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到2020年实施三年来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有从犯、如实供述、投案自首情节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多。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应该限制。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丽娜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苏瑞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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