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葛燕 朱敏 王一平
上期回顾:
上期文章通过介绍虚拟货币的起源发展,指出本次系列文章所主要讨论的对象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虚拟货币。而后进一步介绍此类虚拟货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对其所持有的监管政策态度。通过政策梳理可看出,我国对该类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呈现出从宽到严的入刑化趋势。
在虚拟货币监管趋严,直至纳入刑事犯罪的同时,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发展则处于稳定状态。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便已成立数字货币研究小组,开始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相关研究。截至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在深圳、苏州、北京、成都四地展开七轮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发放总金额达1.5亿元。数字人民币使用的场景、规模及参与机构不断突破,与日常生活中使用渐行渐近。
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均属数字货币项下的子概念。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偿性,即数字人民币的信用基础在于国家信用,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则源于数字算法或私人承诺。
数字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异同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作为价值尺度并因而以自身或通过代表作为流通手段来执行职能的商品,是货币。”[1]即作为货币,应当具备流通手段、价值尺度、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四大基本职能。根据这一标准,根据算法产生的虚拟货币,由于其发行数量不固定、价格长期处于剧烈波动等特征,仅能在有限条件下承担流通手段职能,而其他职能难以发挥,不能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2]与之相对,数字人民币则依靠国家信用背书,具有与传统法定货币相同的价值与无限法偿的特征,能够承担货币的四项基本职能。
首先,基于我国主权国家的语境下,数字货币需要保持一定的中心化程度,以便具备可识别的监管对象。越是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越能识别出义务主体,并通过义务主体实现全面监管目标,从而迫使其改善治理结构,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去中心化则会使监管者无法找到实现监管目标的着力点,以比特币交易为例,可以将其理解为蒙面人使用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了解到的只有现金冠字号信息,对于面具之下主体的真实身份难以追踪,更无法确认交易的具体内容。这种交易模式使得金融风险极大增强、交易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若要检测到真实交易,则需要大量数据与代码控制者权限才能得以实现,难度不亚于大海捞针。其次,数字人民币可以有效解决加密数字资产纯匿名方式所引发的用户财产风险问题。利用数字人民币“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特性,在确保“可控匿名”机制的前提下,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等监管科技实现一定条件下交易的可追溯,进而保障用户交易安全。[3]最后,与虚拟货币直接面向公众的一元发行机制相比,数字人民币采取了与传统货币发行相同的“中央银行 - 商业银行”二元发行机制。央行不直接为用户提供服务,而是通过商业银行为客户开设数字人民币钱包来提供服务。在发行环节,央行可以对额度进行控制与管理,由商业银行执行数字人民币对用户的发放。在用户完成支付后,交易信息进入商业银行交易库,从而完成数字人民币的转移,实现清算结算。[4]通过这一机制,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实现一种渐进、稳妥的发展方式,避免对银行存款的大幅替代及由此引发的银行信用派生功能萎缩,避免对现有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改变。
同样,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虚拟货币一同产生并广受关注的,还有NFT,即Non-Fungible Token,意为“非同质化通证”。NFT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其内核系存在于区块链数字账本中的一串记录商品所有权信息的数据单位,由于其纯数字化的资产属性,往往也被称为“非同质化代币”。由于其中包含了记录在智能合约中的识别信息,致使每个NFT均具有独特性,也因此使其在艺术、收藏领域大受追捧。
NFT与虚拟货币的区别
与虚拟货币政策趋紧的态势所不同,NFT暂不存在直接相关的监管政策(目前仅有今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由于NFT所具备的独特性特征,底层架构便不具备使其成为货币的可能。NFT在弱化货币属性的同时,数字财产属性的增强,也顺应了国家的监管思路,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正确性”。
对于NFT的法律性质而言,若将其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27条可直接纳入我国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一角度也是NFT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可行的落地方式之一,腾讯幻核app与支付宝小程序鲸探均采取这一形式,将NFT更名为“数字藏品”,以强调其财产属性。但是,NFT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财产,尤其是其所具备的收益权能,使其存在向金融产品转化的倾向。目前而言,NFT交易平台大多不愿提及收益权问题,更鲜有对公开市场交易的尝试。如鲸探小程序中,明确表明数字藏品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有偿转赠,无偿转赠也设置初次转赠180天、二次转赠2年的时间限制。
NFT自产生以来,其金融属性便与其紧密相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如果向公众提供具有流动性的NFT并承诺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可能会将此类NFT认定存在虚拟外观的投资产品,并进一步可能存在认定为证券的可能。[5]据欧盟MiCA草案指出,若NFT持有人或创作者拥有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权利,此类NFT可能会评估为证券令牌类型资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则提出,若NFT产品并非挂钩实物,则其本质即具备投资属性,可以认定为证券。在我国,尚未在政策层面对NFT做出具体规定。2021年10月,NFT行业首个自律公约《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反对将数字产品金融化。前几日(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明确提出:近年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上述内容一方面肯定了NFT对于数字经济、文创产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对于该项创新应用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明确进行了提示。作为所涉及的行业内的自律组织,三大协会同时发出“守正、守底”的倡议。根据这一行业风向,NFT在我国或将规避金融属性,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数字藏品产业。
最后,对于NFT与虚拟货币之间的联系。作为割舍掉金融属性的数字藏品,在金融活动中与虚拟货币不再存在交叉领域,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NFT行业体系。但同时,NFT作为元宇宙时期产物,其自身便难以割舍跨越国界的属性。与国内人民币计价NFT相比,国际上绝大多数的NFT仍以虚拟货币定价。根据“924政策”第十项之规定及《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使用虚拟货币计价NFT为明令禁止的行为,若NFT在国际交易平台中存在相关计价方式,将会与我国监管政策相抵触。
下期预告:
在厘清虚拟货币及其相类似概念的基础上,下期文章将针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中影响最大的“924政策”(《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注]
[1] 卡尔·马克斯:《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2] 实际上,我国对此已经提出不同看法。在2019年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杭州召开的政策发展工作组研讨会上,我国提出应当使用“虚拟资产”这一称谓代替“虚拟货币”,以防止公众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合法性背书。
[3] 参见姚前:《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考量》,载《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3月7日版。
[4]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一种数字货币的生成方法及系统》,中国发明,专利号CN110751467A,公开日期:20200204;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一种数字货币的额度回收方法及系统》,中国发明,专利号CN110619567A,公开日期:20191227;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一种数字货币的流通方法及系统》,中国发明,专利号CN110659889A,公开日期:20200107。
[5] 参见张衡、夏研:《元宇宙专题之三:NFT在中国向何处去?——政策、路径探讨》,国信证券证券研究报告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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