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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找工程律师,阳泉大连国际公馆开发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00:12:45
深度 | 揭秘山西阳泉大连国际公馆背后的“政商黑洞”

建设中的阳泉大连国际公馆。


中房报记者 樊永锋 | 阳泉报道


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让一起原本普通的房地产开发纠纷变得复杂,营商环境遭到质疑。


“我公司与山西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利地产”)的纠纷实质上属于案值几千万的民事经济纠纷,历时近六年,期间经阳泉仲裁委裁决、法院审判、政府调解,多种途径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让我公司数千万投资悬而未决,债务缠身。”阳泉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地产”)负责人陈军朝说起自己的遭遇心力交瘁。


2014年,泉利地产主动邀请阳泉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丰地产)与其合作开发开发区大连路地块。惠丰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合作协议》中约定大连路地块开发建设全部由惠丰地产承担。惠丰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进入了大连路地块进行建设施工。


惠丰地产接手大连路地块并开发建设后,却陷入了泉利地产设计的一场骗局,泉利地产未遵守执行协议中应承办的事项,利用惠丰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并理顺了该地块的开发建设条件后,于2015年12月突然向阳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竟将双方《合作协议》解除,然后又通过地方官员利用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强迫施工队离场,占有了惠丰公司已拆迁理顺的大连路地块和惠丰公司与施工单位的财产。


据陈军朝介绍,2018年年末,阳泉开发区管委会综治办以矛盾排查调解的形式,在无法律依据、无双方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调解,越权动用执法力量,在开发纠纷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强制将惠丰地产清除出施工现场。


2020年6月初,中国房地产报(微信ID:china-crb)记者在阳泉调查采访发现,该项目地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地段,占地约1.33万平方米,项目正在建设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记者称:“项目还没公开销售,预估价在5000多元每平方米。”


据惠丰地产公司测算,该项目货值4亿多元,如果正常销售利润在1亿元左右,但当时乐观的估价也为今天无解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而今,陈军朝依然在为维护合法权利无望奔走,处处碰壁,地方政府部门及泉利公司面对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讳莫如深。


合同陷阱?


惠丰地产与泉利地产长达六年之久的合作开发纠纷,要从2014年说起。


2014年7月,经阳泉市银监局相关负责人牵线,惠丰地产负责人陈军朝与泉利地产负责人刘泉明几经磋商后约定,合作开发地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某预备役某团腾退地块上的地产项目大连国际公馆项目。


在协商开发期间,刘泉明将《关于预备役某团换建营房的批复》(阳开管发【2011】16号)、泉利公司与某团的《意向书》、开发区管委会向阳泉市政府打的《关于预备役某团换建营房的请示》(阳开管字(2012)11号)、泉利公司与预备役某团签订的《关于大连路南预备某团用地项目建设的协议》,以及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下达的阳开经核准【2014】1号文件和《某团新建营房搬迁协议》的复印件交给惠丰地产负责人陈军朝,以证明该项目已具备开发条件。


2014年7月中旬,刘泉明将其起草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给陈军朝准备签订合作,在惠丰地产律师审核后同意该合同并签字盖章。


2014年7月20日,刘泉明提出合同还需要改动,便重新起草了一份新的协议,将之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成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内容将原来第七条第一项第3条的“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前,和乙方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贷款前”的时间要求,变更为“自本合同签订起六个月内”。同时合同约定了金额及预备役搬迁的时间等条款。


岂料几天之后,刘泉明致电陈军朝称,协议还需重新签订,新起草的协议标题又改为《合作协议》,内容也全部改动。“此协议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律师指出新改动的协议有问题不能签,但由于该项目的容积率高,预期利润也比较客观。我没听劝告再次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且签订的日期还是2014年7月20日。”陈军朝说。


该协议约定“甲方(泉利地产)负责督促山西某预备役某团营房搬迁,如山西某预备役某团不按照其承诺时间搬迁,造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延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交给阳泉仲裁委员会并依据该会行之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事后看,“明显就是合同陷阱,当时泉利公司笃定搬迁难度较大,惠丰地产会出现开发不顺而违约的情况,这也为泉利地产提起仲裁奠定了基础。”陈军朝说。


2014年8月8日,刘泉明提出因漏算,还需要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新增费用480万元。“并且口头约定在惠丰地产公司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时,要提出现金600万元给政府相关领导处理关系。”


至此,两家签订《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后,惠丰地产支付泉利地产3600万元,泉利地产将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原件交付惠丰地产用于开发建设使用。


“但我公司付款后泉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泉明突然失去联系,某团迟迟不搬迁。为此我们去找某团领导协商,被告知没有刘泉明的同意就不能搬迁。”陈军朝说。


后经多方协调问询于2015年6月联系到了刘泉明,但其以某团没有搬迁为由推脱责任。同年7月27日,在惠丰地产多次要求下,惠丰公司、某团和泉利地产公司在阳泉预备役某团新建营房会议室召开三方会议。主要内容是:泉利地产委托惠丰地产陈军朝将某团的新建营房验收不合格的相关水、电、门窗等配套设施维修问题修缮好,某团同意搬迁。同时,“该团领导还提出,要求我公司帮助将新建营房相关施工手续办理齐全,完成竣工验收之后办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陈军朝说。


三方会议后,通过多次沟通,惠丰地产负责人与该团多名相关负责人共同草拟了该水、电、门窗修缮等几十项问题协议,并且在草拟协议期间,该团配合惠丰地产将原旧址土地上水、电、暖过户到其公司名下。惠丰地产积极帮助某团修缮相关实施,并定于当年8月5日交付使用。8月6日,惠丰地产在帮助该团办理电增容手续时,该团负责人突然通知惠丰地产停办所有事项,理由是泉利公司刘泉明单方终止委托。


据陈军朝介绍,“某团政委告述我,该团负责人请示了刘泉明的老乡,时任该团第一政委、山西阳泉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利生(据查李因违纪问题已被开除党籍、撤职处分,降为科员级),责令停止办理一切手续。”


“由于时任副市长李利生的参与,致使该项目土地上原某团近一年半时间才搬迁,耽误了该项目的工程进展,并且部队搬迁完毕后,按照合同我公司将该项目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将地基挖出,使用了我公司部分资金,给我公司造成5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调解。”陈军朝说。


在这期间,“阳泉市原市委书记白云、原纪委书记王民被违纪调查,刘泉明因有牵连而失联,惠丰地产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多次与泉利公司沟通,经法人杨景平与刘泉明联系,随后以借款名义的形式,先后于2015年3月18日、6月3日、 7月21日、9月7日,签订4次协议以借款名义返还了我公司3600万元。”陈军朝说


2015年12月1日,泉利公司向阳泉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合同。2016年4月12日市仲裁委下达了阳仲裁字(2016)第05号裁定:解除泉利地产与惠丰地产在2014年7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惠丰地产以枉法裁决为由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阳仲裁字(2016)第05号裁定,市中院以“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为由驳回该公司请求撤销阳仲裁字(2016)第05号裁定的申请。


对于双方的合作争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曾多次致电刘泉明本人,得到的答复是“惠丰公司涉黑。”便匆匆挂掉了电话。


争议仲裁


阳泉仲裁委做出裁决解除合作协议,在惠丰地产及其代理律师看来充满争议。


据调查,泉利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以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由向阳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阳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予以立案,案件编号为阳仲字(2016)第50号,阳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做出了阳仲裁字(2016)第05号仲裁裁决,裁决解除惠丰公司与泉利公司的《合作协议》。


事后惠丰公司发现,代理泉利公司出庭的竟然是阳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该案中,阳泉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段春贵,以泉利公司之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了庭审,且全程参加,阳泉仲裁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阳仲裁字(2016)第05号仲裁裁决书记载了段春贵以山西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唯一出庭人员出庭,裁决书上亦列段春贵为山西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唯一代理人。


对此结果,6月5日,负责该案仲裁的阳泉仲裁委张利平回应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称:“根据相关规定,仲裁结果不对外公开,不便回应。”


对于阳泉仲裁委仲裁员段春贵又是泉利公司代理律师的身份问题,他表示,“仲裁员不是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外聘人员,平常代理案件不受仲裁委干扰,司法部之前的确出台过政策不允许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去代理仲裁案件,但是后期司法部对此进行了调整,而且在实际案例中不予采用。”


北京江山律师事务所陈海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然而,阳泉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违法裁决后,又紧跟着裁决惠丰公司腾退出大连路地块,但阳泉仲裁委员会的腾地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因此要求惠丰公司撤出大连路地块没有法律依据。


此时,惠丰公司仍合法占有大连路地块,并在此期间积极解决阳仲裁字(2016)第05号裁决的撤销问题。


“双面”政府


在阳泉仲裁委裁决后,阳泉市开发区管委会便迅速组织了内部会议,介入民事纠纷,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将惠丰地产施工人员清场。


阳泉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违法裁决后,又紧跟着裁决惠丰公司腾退出大连路地块,但阳泉仲裁委员会的腾地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因此要求惠丰公司撤出大连路地块没有法律依据。


2016年8月30日,泉利公司再次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惠丰地产撤出场地并且恢复原状。市仲裁委再次下达了阳仲裁字(2016)第24号裁定:“要求我公司在裁定送达五日内撤出该块土,并且在撤出前,将该块土地完成填埋与平整”。惠丰地产方面不服,向市中院提出申请撤销阳仲裁字(2016)第24号裁定。12月26日,市中院下达了(2016)晋0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以“阳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为由”撤销了阳仲裁字(2016)第24号裁定。


“泉利公司见阳仲裁字(2016)第05号裁决可能会被撤销,便勾结了阳泉地方官员,非法介入民事纠纷,企图强行将清出惠丰公司既成事实。”陈军朝说。


据惠丰地产负责人陈军朝介绍“2018年10月底,已被降职为副主任科员的李利生授意,原开发区综治办主任杨金元组织多个部门召开了内部协调会议,做出依照05号仲裁决议,启动强制清场的决策。”


强制清场发生在2018年11月28日,此后,大连路施工场地便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派的郊区保安公司和泉利公司进驻。


对于阳泉开发区综治办强行清场的行为,惠丰地产的代理律师认为,“阳泉地方政府公职人员介入经济纠纷并动用公权力,属于严重行政越权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


就上述强制清场争议,2020年6月6日、7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综治办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红顶商人”


悬而未决的开发权属争议却并未阻止大连国际公馆的项目开发进程。


记者在现场调查发现,目前大连国际公馆项目基建已完成过半,临近核心街道的位置上张贴有巨幅的宣传广告和咨询电话,不过该项目至今未进行公开预售。


坊间传闻,不久前大连国际公馆项目再次易主胡姓商人,记者查阅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法人为李立明,股东为李立明和庞晓杰自然然人股东,成立于2000年,该公司涉工程诉讼多达20条。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调查发现,大连国际公馆项目开发权之所以吸引包括惠丰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青睐,除了项目所处区位优势,规划建设超高的容积率也为项目营利前景提供了重要保障。


大连国际公馆在建项目地处阳泉开发区核心区域,周边行政机关林立,与阳泉市法院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亦仅有一路之隔,属于寸土寸金的地段。据陈军朝回忆,此前曾有过几家开发企业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项目开发权,但没能成行,最终该项目地块采取定向摘牌方式被刘泉明以2500万元的底价收入囊中,而当时此地块尚不属于净地,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了刘泉明在阳泉当地政商两界的巨大能量。如泉利公司能够正常履约,刘泉明通过土地转卖的方式即可获得超过5000万元的回报。


除此以外,该项目还创下了阳泉房地产开发市场获批超高容积率的纪录。据陈军朝介绍,阳泉市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建设的容积率一般仅有2.4左右,超过4.0的超高容积率在当地屈指可数,大连公馆项目容积率达到了4.87,这意味着项目开发回报率的提升,阳泉市很可能不再批复此类容积率高的项目。


据调查,泉利地产实际控制人刘泉明,此前籍籍无名,通过地方政商关系低价拿地、开发地产项目发迹。其开发的鸿城国际、鑫裕名都项目体量均不大,但多居阳泉市城区核心地段。尽管这两个项目因质量问题及虚假宣传学区房遭遇维权,但是地方监管却一路绿灯,留给业主们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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