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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买强制保险怎么赔付,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02:16:07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张宏召

开车门不慎剐倒电动自行车骑车人,电动车失控导致停放在路边的车受损,三方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路边“无辜躺枪”的车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便开门下车,后方适有杨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右车门与电动车驾驶人杨某身体发生了接触,杨某驾驶不稳随之倒地,不料电动车剐蹭到静止停放在路边的王某车辆。此次事故造成赵某车辆右侧损坏,王某车辆左后部损坏,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有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张某有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据悉,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对其车辆的后保险杠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000元,要求赵某、张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用。但各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赵某、张某、杨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为无责的事故认定。赵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按赵某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根据王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可以确认为2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两个思考

第一,因开车门不慎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未直接与无责方车辆接触,是否可免除责任呢?

本案中,虽然赵某的车辆未直接与无责方车辆接触,但因赵某车辆开车门不慎的行为致使骑电动车的杨某摔倒,杨某摔倒后与无责方王某的车辆接触,造成王某车辆受损,赵某及张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赵某、张某不能因其未与王某车辆直接接触而免除责任。

第二,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是否有权对开车门不慎的直接人进行追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发生事实不在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之内,所以,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对开车门不慎的直接人不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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