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作为发现真实及体现诉讼的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其目的旨在通过审理中询问对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等来暴露其证据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证明该证据是不可靠的,或使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等陈述某些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事实。在英美法系历来被尊崇为法庭审判中发掘真理的最佳装置,但又是一门最难以掌握和最精彩的艺术。戈帕尔吉.梅罗特拉曾经说过:“许多案件的胜诉仅仅因为律师具有很高的盘询技巧。一个好的盘询者的提问总是又简洁又击中要害,他提出的问题是如此的巧妙,以至于无论被问者怎样回答,都令对他的辩护有利。”如何运用适当的询问技巧,达成交叉询问的最终目的,就成为诉讼论辩中的一大课题。一般来说,完美的询问应注意事项有:
(一)询问应当把握最有利的时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询问的时间——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可随时询问!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出于法律素养的局限或者其他原因,有时候不允许代理律师在举证、质证时询问对方当事人,理由是为了法庭审理程序的需要,在法庭辩论终结时会专门给代理律师留有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时间的,这是不妥的!因为询问如同战争是需要战机的,战机一过,对方当事人往往意识到代理律师询问之目的,从而巧加掩饰!此时此刻询问往往流于形式而难达目的!对此,代理律师一定要注意避免和法官正面冲突,而可以以巧妙的言词赢得询问的机会。比如可以如此向审判长请求发问权:“审判长,为了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能否允许我现在发问一下被告?”一般这种情况下法官碍于程序公正以及旁听观众的考虑,会允许律师发问的。
(二)紧贴关键,抓住主题,切忌无关宏旨。在询问内容时必须与诉辩焦点相互联系、彼此呼应,主询问时直接切入主要事实。对与诉辩焦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尽量不发问,对枝节问题不发问或少发问,不宜纠缠。对有的关键情节必要时可以变换一个角度发问。发问掌握关键重点,指向核心问题,以取得最佳论辩效果。
(三)询问一般采用迂回询问的方式。当你特别想从证人那里了解一个问题,一般不要直截了当地发问!而应从迂回发问入手,向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提出一系列问题导向你希望得到的答案,使被问者在心理上放松甚至解除戒备,当被问者回答了这一系列问题后,你想从被问者那里了解的一个问题可能也在其中,即使没有直接回答,由于你的整个系列的发问也能使人很容易地发现被问者所刻意回避的是什么。当被问者已经洞察了你询问的目的时,询问者要随机应变,切忌照本宣科。善于灵活机敏地根据具体对象对具体问题加以分折,正确地、准确地估计询问对象的理解和表达能力,研究询问对象在庭审过程中的异常变化,针对质证情况适当调整询问内容和询问角度。在遣词用句,询问方式上因人而异,有的可开门见山,有的是曲线设问,有的则由远即近,有的应明知故问,对此应心中有数。当然,这些说着容易其实真要拿捏到一个最佳火候是非常难的!需要精深的法律素养、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对案件每一个细节的透彻把握。
(四)不要结论,不要辩论。当你向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提出一系列问题时,要一次一点地提问,通过你的整个系列的发问,直至最后导出了整个结论,就应停止发问,无须将结论给被问者挑明;更不要同被问者辩论,因为如此的话,你的询问目的、代理思路都将可能大白于天下。
(五)禁问不利。当你盘诘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时,要理顺关系,要思考你应当问些什么,提出的问题被问者可能怎样回答,慎选安全主题。决不要向被问者询问可能会导致对已方不利的问题。
(六)禁乱发挥。在交叉询问中任意发挥是最危险的事情。在准备提问时要预先划定提问的界线,不能自信能从对方证人、鉴定人口中挤出些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东西而任意发挥,如果对方证人、鉴定人没说什么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事情就让他过去,不必再追问什么。
(七)防堵瑕疵。对可能遭致反询问的疑点,必须在主询问中厘清,以泯灭其瑕疵,但是同时也切忌主动过分发掘,自曝其短(尤其是对方不知其短的情形),倘遭致反询问在再主询问中仍有解释的机会。
(八)避免重复。询问一般必须要有目的、要有提纲(但是也有灵机一动现场所得询问问题题目)!如果通过询问没有得到你希望得到的答案,不要再重复你刚才已直接询问的问题,可先询问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其他问题,而后变换一个角度,询问你希望得到答案的问题。
(九)归纳发问。当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回答问题时表达不清、逻辑混乱,使人无法听懂时,可将其答复略加归纳,使之条理化,换一种方式发问,力求被问者回答问题简洁易懂;当被问者陈述时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词句使人不易听懂时,可作解释性的发问,使其换用通俗的语言回答问题。
(十)异议先机。对于对方超出证据法则规定的询问(比如使用诱导性语言等不适当引导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的言语和方式询问),抢在被问者作答之前即时提出异议,旨在避免法庭因对方的不当询问所得结论形成偏见进而导致误判。
(十一)说话通俗,设问易懂,一问一答。询问要简洁,语言要精练,表达要准确,避免询问对象对所提问题产生歧义或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参考文献:
[1]威尔曼(Francis L. Wellman)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引文中的话引自他著的《交叉询问的艺术》。
[2][美]弗朗西斯.韦尔曼著、林正译:《舌战羊皮卷》,载于新华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7页。
[3]《新华词典》,载于商务印书馆1980年8月第1版,第413页、第959页。
[4][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载于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230页
[5]参见(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第370页。)
[6]参见(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第370页。)
[7]参见(日)高桥宏志∶《论辩论主义》(《法学教室》1990年10月第121期)。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年,第3页。
[8][美]弗朗西斯.韦尔曼著、林正译:《舌战羊皮卷》,载于新华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7页。
[7][美]弗朗西斯.韦尔曼著、林正译:《舌战羊皮卷》,载于新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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