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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找律师靠谱吗,专家辅助人是律师的“左膀右臂”——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旁听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13:08:10

【案情】


2020年1月6日18时20分许,董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邵平店村南北方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城大道南侧邵平店村二组村道丁字路口左转时,陈某在此步行,发生人车相撞,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董某某电话报警,被害人陈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2月11日经医院治疗后出院,2020年4月10日陈某于家中死亡。家属报案,后灞桥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董某某提起公诉,董某某家属委托我们尊知律所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工作】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本案事实与证据作了全面研究,并着重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仔细研究后,产生了许多疑问。经笔者查阅文献资料及询问相关领域专家,认为该鉴定意见(图1)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征求当事人家属意见后,笔者联系了专家出庭,之后我们依法向法庭提出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及鉴定人出庭申请。


图1


一、庭前“铺路”


庭审前,专家将律师调取的被害人病历资料进行重点查阅,并就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针对涉及法医学专业知识的解释,如被害人的头部外伤是否属于“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被害人尸检检见多器官组织已经发生自溶是否还能查明死因、尸检对时间有没有要求、肺部感染与该起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多脏器衰竭该怎么理解以及事故在死亡中的参与度评价如何作出等等,因被害人系73岁的老年人,就其是否需要长期卧床治疗也进行了广泛讨论。


经过与专家地讨论,我们开始重新审视这份鉴定结果,并结合专家意见重新设计了针对鉴定人的发问提纲。


二、法庭上的“前拦后堵”


2020年12月22日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笔者参与了本案旁听。在庭审质证环节,专家辅助人向法庭陈述意见认为针对死亡原因,死者死亡前有多日没有进食的历史,尸检所见死者全身消瘦,呈恶病质,死亡原因除了发现肺部感染导致多器官衰竭以外不能排除严重营养不良,低血糖,休克;严重电解质紊乱如低血钾等原因导致死亡。针对车祸参与度,1、住院期间诊断没有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其治疗过程不符合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的诊断依据;2、患者住院期间影像资料和化验显示有肺部感染的征兆,肺部感染同外伤没有直接关系,系外伤后的继发性病变,医院治疗过程中没有对与肺部感染进行专门性治疗,如抗炎,止咳,排痰等;患者出院时生命体征正常,肺部查体未见感染的体征,如干湿性啰音,可以认为患者在出院时不存在肺部感染,或感染不重;患者出院后两个月并没有按照遗嘱定期复查,有不适随时就诊;针对营养不良、肺部感染及时就诊后均可以治愈,不影响生命健康的常见疾病,其发生原因除了车祸外伤以外还有患者自身如感冒未及时就医等其他因素,车祸外伤明确导致的损伤后果是下出血,多发脑挫裂伤和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患者出院的时候上述颅脑损伤已吸收痊愈,遗留的肢体损害在病历中间只有四肢四级肌力,四级肌力生活自理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因此车祸在患者死亡后果中间关系轻微,从因果关系角度来说最多占次要因素。


专家辅助人陈述意见完毕后,辩护人未对专家辅助人进行发问,公诉人对专家辅助人进行了发问,以下是公诉人与专家辅助人的部分问答:


公?:“专家辅助人,次要因素是指什么”


:“中间值是25%,区域是10%-40%,我们做这个需要全部病历,现在只是看到了部分病历作出的分析。”


公?:“记载的医院没有给肺部的治疗,但是出院未见异常,从医学角度讲,入院感染了,出院又好了是为什么?”


:“医院没有对肺部进行治疗只能从医嘱上进行判断;判断住院期间是否有肺部感染,一个是CT,最后一次CT是1.19,第二个依据是检验化验单,在1.26;以上两个依据是患者有肺部感染,这可以通过患者自身抵抗其他的对症支持自行愈合。”


公?:“患者1.6住院,肺部感染是1.9出现的,颅脑损伤有点,本案中这3点是否属于颅脑损伤,这个损伤对于患者的其他机能是否有影响”


:“重型颅脑损伤分为轻中重,在入院评分属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的昏迷时间为15分钟,入院后显示神智清楚,自制力等没有障碍……继发性肺部感染,长期卧床病人均会出现,一般治疗办法是积极下床活动,改变体位,加强营养等对症治疗,可以不做针对肺炎治疗可以痊愈……”


鉴定人向法庭陈述意见后,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以下是辩护人与鉴定人的部分问答:


:“法医学上的治愈与临床上的治愈不同。”


辩?:“法医学讲的治愈有何依据,定义是什么?”


:“根据尸检结果发现死者颅脑内有大量积液,说明颅内积液未吸收完全,导致神经受到压迫,可能会出现神志不清,难以进食和行动,充分说明了出院时死者尚未治愈”


辩护人认为鉴定人答非所问再次就该问题发问,法官阻止。


辩?:“病人没有治愈就出院,您认为医方是否存在在过错?”


:“这个问题我不需要回答。”


辩?:“您刚才说法医学上所讲的治愈与临床上的治愈不同,请问法医学是否是医学的分支?”


鉴定人未做直接回答。


辩?:“长期卧床不活动能否导致肺部感染”


:“长期卧床可能造成褥疮的形成,继发肺部感染,但卧床的结果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


辩?:“医嘱中下床活动是否表明被害人可以进行必要锻炼”


:“医嘱只是建议,但是实际被害人的状态是一直卧床,说明他无法下地行走。”


以下是法官关于焦点问题与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部分问答:


法?:“鉴定人,临床上对四级肌力的如何判断”


鉴:“临床上对肌力划分有六级,四级肌力是无法下地行走的”


法?:“专家辅助人,医学上对四级肌力的如何判断”


专:“四级肌力可以对抗地心吸引力,能够做阻力运动,但比正常肌力弱,且具备四级肌力可以独立行走”


证人死者妻子对死者生前活动能力状态发言过后,法官再次对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进行发问:


法?:“专家辅助人,根据家属陈述能否判断死者生前具备几级肌力”


专:“无法给出结论,因为对肌力等级的判断需要在被鉴定人的配合”


法?:“鉴定人,根据家属陈述能否判断死者生前具备几级肌力”


鉴:“无法给出结论,就像专家辅助人说的 ,因为我们需要做对抗阻力运动,所以需要被鉴定人的配合。”


【庭审效果】


首先,使公诉人的指控事实和专业性证据严重动摇。


公诉人的目的是证明交通事故导致的被害人肺部感染可能未完全治愈导致被害人死亡,而专家辅助人就该问题作出的回答可以证明两点:一是肺部感染可以通过自身免疫和对症支持最终自愈;二是结合出院记录“新肺腹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说明被害人出院时肺部情况应当是正常,无感染的。在后续的问答过程中,专家辅助人推断不能排除患者因长期卧床导致背部及骶部褥疮形成,继发肺部感染的可能,同时也说明了出院后护理得当,及时复查复诊,妥善医疗护理等是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结果地。经过前面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针对专业问题的发问和发表的意见,公诉人后面向法庭发表意见不再坚持交通事故对死亡结果起到主要责任,而认为是多因一果,其中涉及介入因素的问题。


其次,专家对“专业”使鉴定意见错误“显山露水”,


基于专家辅助人第一轮的发言和鉴定人向法庭陈述的意见,辩护人在法庭上有的放矢地向鉴定人发问,直击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的错误要害之处。辩护人抓住鉴定人发表意见中出现的明显错误,进行多次发问,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进行了有理有节的质疑;之后又向鉴定人针对本案鉴定意见书和本案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发问,通过一问一答,可以明显证明鉴定人作出本案的鉴定意见书存在关键性错误,鉴定人对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参与度评价不全面,未能综合分析考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他原因,所以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不全面、不科学、不合理。


最后,帮助法官很快成为“内行”人


庭审中,法官对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关于出院病历记载患者具备四级肌力究竟能否下床活动的发问时,一开始双方意见存在一定出入,之后,专家辅助人回答法庭提问时,详细举例说明了具有四级肌力的老年人在发生车祸后,通过积极的康复训练可以借助拐杖等能够缓慢行走。在专家辅助人依据法医学的专业科学知识和举例的情况下,鉴定人也改变了之前错误的回答,同时也向法庭表明四级肌力在有人搀扶下可以行走、活动。通过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也使法官尽快对本案涉及的医学知识有了全面和科学的了解和熟知。


【庭后小结】


笔者通过旁听本次庭审,有很大收获。


首先,涉及专业知识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应尽可能地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向法庭阐明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指出鉴定意见的错误,打掉案件中错误的“专业性”证据,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其次,辩护人依法向专家辅助人发问,通过发问,将鉴定意见的错误和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展示在法庭上,使法官尽快成为“内行人”。根据201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辩护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家辅助人向鉴定人发问。


再次,辩护人向法庭申请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发问,实现专家对话,更易让法官对专业问题进行评判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的发问实际上是专家对话,通过俩专家的对话,法官就可以对案件中与专业技术性问题相关的焦点进行有效判断;由专家围绕该类焦点问题进行对抗更有利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第二,有利于侧面对身份、知识背景进行补充审查。


在本案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效果是显著地,本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得到了详细的解答,也为辩护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做了充分的专业支持。在此,我们也感谢法官和专家辅助人西南政法大学戴浩霖教授的支持。


最后,我们作为专业专注刑事辩护的律所和律师,希望刑事诉讼法或有关的法规对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定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希望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涉及专业知识的刑事案件积极聘请专家辅助人,使专家辅助人真正成为我们辩护律师的“左膀右臂”。


雷大学律师、郭庆律师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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