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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援助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12:31:03

国家法律援助法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在具体如何进行法律援助的一些具体问题值得探讨。分述如下:

一、律师具有法律援助义务。

根据《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律师具有法律援助义务。义务是必须的。

但是,这个具体的义务是多少?不清楚。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来做出量化标准才行。本身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就是亏本的买卖。那是律师对国家的献爱心的过程。政府所给予律师的只不过是一点办案补贴而已。如果按照平均每位律师一年办理十个案件来看,平均每位律师一个案件的收费在一万元才能维持四五千元工资的水平。那么从每个案件补贴一千五百元来算,那么律师会严重亏损的,律师也不可能继续进行法律援助下去的。

二、是否可以实行公办律师所来进行法律援助的探讨?

我觉得最有可行的方法是建立公办律师事务所。由国家进行财政补贴,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政府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专业的团队办理不同的案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节省费用。工资待遇就按照公务员的待遇来进行,我相信是很多律师梦寐以求的工作。

三、民办律师所有自己的经济效益考虑,不会做亏损的买卖,如果过多从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亏损,国家是否能够得到扶持?如果不能得到扶持,律师所又必须过多从事法律援助案件,那么民办律师所就一定要倒闭的。如果他们纷纷倒闭,那么法律援助案件谁来做?

四、如果民办律师过多做法律援助案件,获得的报酬而又满足不了基本生存需求的话,只能他选择离开律师队伍了。

五、有的律师喜欢做法律援助案件而有的律师不喜欢做法律援助案件,这方面的事怎样去协调?有的律师的业务方向有所专攻,对于安排的不是熟悉的法律专业的案件如何能够保证完成法律援助业务?

六、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怎样能够保证用心法律援助案件的问题?个人的技能不同,你就根本去考察他是否用心?如果承办律师不用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那就是去了进行法律援助的本意。

七、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有选择自己熟悉案件类型的权利?能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八、受援人员有没有从法律援助律师中选择律师的权利?如果是生硬塞给一个律师是不是有点强迫意愿的嫌疑?

九、对于律师办理案件的补贴是不是可以根据各类案件实际所耗费的时间、难度来综合考量,至少要达到盈亏平衡的程度。

现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就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讲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补贴基本相同。可是现实工作中一件刑事辩护案件要收费在一万元以上,一般的案件也要收费两三万元,而一件民事案件一般收费在几千元。这就导致了律师愿意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而不愿意办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有些人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不用心、走形式。就给补贴一千来元,能不走形式吗?

对于同类案件不同的复杂程度办理案件的补贴也不能相同。难的案件补贴肯定要多,不多能不走形式吗?

作为法律援助部门往往对于办理案件的业务基本不太了解。官式化比较严重。

既想马儿跑得好,又想马儿不吃草。那是行不通的。

十、法律援助事项是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中竞标的问题?

现在有的地方,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律师事务所进行竞标。表面看起来效果非常好。其实是根本达不到法律预想援助效果的。

理由如下:

a 民办所的逐利性,决定了他的执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

b.律师所竞标得来的法律援助案件肯给是报价比较低的或者说是最低的。能够维持成本价吗?

c.通过竞争得来的法律援助案件,肯定是流水线作业的方式。谁会用心?这道程序工作完了就完事了。

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是政府对弱势群体关爱的重大工程。必须统筹规划才可以,千万不能流于形式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初心。

以上是八里王家闲散人的思考。本是““肉食者谋之的事”,可是嘴贱的人就愿意多管闲事。[捂脸][呲牙][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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