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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打官司输赢都收费么,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9:12:37

服务行政机关客户,经常遇到有些违法行为或者需要行政强制需要处理。客户问律师可以怎么办的时候,我就给他出主意,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的行政强制程序。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当我说这话的时候,经常会有人问这么一句:“律师,你主张走处罚的路子,你能保证他不起诉?你能保证他告我们的话,我们一定能赢?如果赢不了,你律师能负责吗?”

一、关于处罚与否的逻辑

对这样的话,很多时候我会一笑了之,我只能告诉他,是可以处罚的,是符合处罚条件的。你问我怎么处理,我肯定要把处罚这条路子告诉你,我不告诉你,是我律师不尽职,甚至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制止、惩罚、警示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定形式。对行政机关来说,有违法行为,够得上处罚的法定条件,你就得去处罚,不处罚反倒是违法的,最次也算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至于你处罚了之后,对方是不是会起诉,对方起诉了行政机关会不会赢,那都是后面的问题。我不能因为存在起诉的可能就不告诉你行政处罚的途径。

其实,他们的这种问话,隐藏了一个逻辑在里面:

如果对方起诉我们,我们赢不了的话,就不要处罚,你律师就不要说处罚这种处理方法。

这个逻辑的问题在哪里?我做个类比你就明白了:如果生个孩子不能保证健康成活,不能保证考上大学,不能保证成为成功人士,就不要生孩子。

是不是有些荒谬?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二、关于对方起诉与否的逻辑

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处罚,相对人应该有救济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想怎样就怎样,相对人有权按法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实施,并不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为前提。并不是说,行政机关觉得合法适当人家就不起诉了。即使相对人认为处罚合法适当,也可以提起复议与诉讼。因为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放弃行使与否,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我作为律师,凭什么要去判断被处罚的相对人会不会按照法律程序寻求救济?怎么去判断?你以为律师是上帝,可以预知未来?他是否起诉与我判断这事情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有什么关系?被处罚之后相对人的诉权谁可以剥夺?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三、起诉赢不赢的逻辑

行政处罚做出被起诉到法院之后,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机关是输是赢,判断的权力在法院。

一个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不被法院认定为违法,不被撤销,需要很多条件。行政机关确实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有规定这些行为属于应该处罚的行为,处罚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做出处罚的主体适格,被处罚的主体没问题,处罚措施合法适当……这每一个环节都要没有问题,这每一步操作都应该合乎法律规定。

这样的程序还没开始,谁来操作,怎么操作都不知道,你就让律师来保证案件要赢!况且,即使行政处罚没有问题,被起诉到法院后,还有个正确应诉的问题。不好好应诉,也是会输掉官司的。

这整个过程,涉及事实调查、法律适用、权利告知、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书送达、应诉答辩、举证、开庭、法院判决等等一系列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步步为营。

四、关于律师负责与否的逻辑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他对他自己的意见的对错负责,他的最终的目的是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但他追求法律的公正这一点,并不见得是与客户的愿望是一致的。有时客户的愿望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尽管这样,客户也会有法律上的权利需要维护,而律师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有个类比可以说一下律师为客户打官司的输赢问题,就像你交给农夫一小袋种子,你没法要求律师一定要种出几百斤麦子出来。为什么不能?因为可能你的种子是发霉了的,有可能气候发生巨大变化干旱无雨或者涝灾不退,再或者蝗虫成灾,或者被人连根拔掉。你怎么能以麦子没有收成或者收成没有遂愿而埋怨农夫?

当然,如果农夫懒惰、重大过失导致农场主经济损失,那也完全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那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律师为你提供的是一种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确实不乏起死回生的案例,但那也是客户的事情本身存在这种可能,存在这种因素与趋势。好律师只不过是敏锐地发现这些可能与趋势,恰如其分地加以利用与推动,甚至资深的律师,可以制造这种可能,可以制造这种趋势,适当地予以推波助澜,让它向有利于客户的角度推进,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正是因为律师法律服务的这些特点,所以无论律师管理法规还是律师职业道德,都明确禁止律师向客户保证法律服务的结果。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五、律师行业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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