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某自2018年开始在苏南某工厂打工,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日子过得很平稳,但2020年3月因为机器倾倒,安某的左腿被砸伤,被同事紧急送入医院,幸好一条腿保住了没有被截肢,但也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只能回苏北老家赋闲。 原本工厂老板承诺给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的补偿。安某等了半年也没有拿到,通过手机上网搜劳动仲裁的律师,见面谈了案情后,直接与江苏某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万元。
安某支付完1万元后,拉黑了律师的电话。代理人为索要剩余2万元的报酬一纸诉状告了安某。安某自己一肚子委屈,他原本以为律师能帮自己搞定一切,但是整个过程都是他催着律师,律师并不完全把自己的案子放在心上,就写了几百字的诉状,拿着安某准备的材料认定了工伤。第一次提出仲裁的主体不对被驳回,律师又起诉一次,自己眼看着律师不靠谱,后面只能直接与公司对接,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公司才赔了钱。安某认为其支付的1万元已经足够,无需再另行支付后续费用。
案件经调解,安某支付了剩余的2万元,律所撤案。
问题:委托人能否因受托人不靠谱,而径直解除合同,不付费?
答案: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付不付钱不是委托人所能决定的,需要看合同约定。
【从心说法】
我们来看下什么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安某在与律师见面协商后就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自此双方之间成立了委托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一旦成立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你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
如果真的发生了委托人认为受托人不能继续代为处理委托事项的时候,委托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安某认为律师没有将自己的案件放在心上,但其判断标准是个人主观感受,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就是诉讼或者仲裁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不是想当然的今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了案件,明天就能给出一个结果。有时候也可能出现打输官司的情形,当事人不能仅以结果或者过程中的某些理解冲突而否定其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规责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除非能证明律师有责任,否则不论合同是否解除,委托事项是否完成,委托人都应当支付报酬。安某后续自行与公司协商,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其委托的代理人有责任,所以,安某仍应当支付剩余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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