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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找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电话咨询,离婚后对方继续骚扰,可否申请保护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8:25:06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王念 刘颖清 丈夫家暴妻子、提出离婚遭到不断骚扰……这些情况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六周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推进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南都记者获悉,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山市两个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97件,发出保护令70件,自愿撤回申请20件。

A

妻子提离婚丈夫反对不断骚扰

法院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黄某(女)与被李某(男)2014年结婚,2015年生育一子。两人因家庭沟通及婆媳关系问题逐渐产生矛盾,黄某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搬离共同房产租房居住。诉讼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日夜不断电话微信骚扰黄某,并在房产评估现场强行抱住黄某公然阻拦黄某离开,在黄某上车后强行拦截出租车,后经法院报警,黄某在警察的护送下才得以离开。

此后,李某蹲点黄某的上班地点,等至黄某下班后尾随黄某找到黄某的出租房,强行要求黄某与其一起回家。无奈之下,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黄某。李某不服裁定,认为其只是请求黄某与自己一起共同照顾家庭,不存在家庭暴力,遂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复议认为,虽李某的行为出发点是与对方沟通和好,也没有实施殴打残害行为,但沟通方式已具有控制性和侵略性,黄某对李某产生极度恐惧和抗拒的心理,其害怕见到复议申请人的心理感受真实存在。虽双方尚未离婚,但每个人也是单独的个体,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李某的行为和表现足以让普通人感到恐惧和威胁,给黄某造成的现实危险客观存在,故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案:保护令侧重对未来有家庭暴力的预防

该案是当事人因离婚诉讼期间产生冲突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典型诠释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理念。《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作出不以申请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为必要条件,保护令的功能更侧重对未来有家庭暴力的预防。因此,曾经遭受家庭暴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均可申请,纠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以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充分为前提”的误区。李某在收到裁定后未再跟踪黄某,并在法院的指引下开展良性沟通,显示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

B

离婚后父亲对孩子家暴

母亲起诉后夺回抚养权

简小某10岁,自父母离婚后便与父亲简某某共同生活。平时,简小某稍有不注意,便会受到父亲的打骂。有一天,简小某所就读的小学老师发现其校服上有大片血迹,随后又发现其后背三分之二的皮肤淤青流血,屁股、四肢亦有淤青。简小某表示,因为自己没能按时完成作业,遭受了父亲简某某的家庭暴力。

学校在得知情况后立即报警,并联系了中山市妇联,通知了简小某的母亲贺某照顾孩子,并下达了仅贺某能进入学校接送简小某的通知。 公安机关介入后对简小某进行了验伤,并向简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因简小某长期面临被打骂的恐惧中,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遂由其母亲贺某以简小某的名义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为尽快确定简小某的抚养问题,母亲贺某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简某某对申请人简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简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简小某。针对贺某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迅速组织程某、简某某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变更简小某由贺某直接抚养,简某某每月支付简小某抚养费。

法官说案:多部门联动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本案中,简小某学校在发现家庭后及时联系妇联、公安,公安机关立即对简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妇联为简小某提供帮扶服务,法院在作出人身保护令后立即送达给申请人简小某、被申请人朱某以及申请人简小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妇联、学校等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通过多部门合力,已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了“保护伞”,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C

丈夫要钱不成家暴妻子

熊某(男)与沈某(女)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熊某少年时代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后又抢劫,曾被判刑十年,出狱后戒掉毒瘾找到正式工作,之后认识了沈某。但婚后不久,熊某开始对沈某实施家庭暴力,比如用车锁往沈某头上砸,导致沈某头部缝了几针。

后来熊某失去工作,向沈某要钱,但是没有拿到,就用烟头烫沈某的手臂,导致沈某身上伤痕累累。熊某还威胁沈某说,“你们敢报警,我就把你们统统杀死。”因此沈某一直不敢报警。每次沈某被殴打、虐待后,熊某的父母就搬到女儿那住几天,等熊某冷静下来了再回家。

有一次,熊某再次向沈某要钱不成,一气之下拿起剪刀将沈某的背部插伤,沈某遂起诉离婚。熊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仍然以杀死对方相威胁,而沈某则是对熊某避之不及,两人均表示无力抚养女儿。

双方经调解离婚女方开始新生活

中山市第一法院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家事调查,通过心理咨询师轮流与沈某、熊某、熊某父母、子女面谈,对熊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测评,对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估。

心理咨询师深入了解后得知,熊某不愿意离婚是因为经济原因。虽然熊某长期对沈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对父母、女儿未实施过家庭暴力,而且女儿非常乖巧,很会哄熊某开心。现场评估发现,熊某跟女儿的亲子关系很不错,爷爷奶奶也很疼孙女。第一法院参考上述报告组织双方调解,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熊某与沈某离婚,女儿由熊某直接抚养,沈某支付抚养费5万元。

法官说案:调解不是和稀泥,要消除冲突隐患

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的过程并非一判了事,也非和稀泥调解,而是用柔性的审理模式坚定地传递正义,既快速维护受害妇女当前的权益,也从根本上消除了未来的冲突隐患。从法院半年后回访的情况来看,沈某离开中山找到新工作开始新生活,熊某也找到了新的工作,而女儿仍在原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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