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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起诉 要找律师吗,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交通事故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6:02:58

1.借用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由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一定的扩张,对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处以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2.受害人已起诉并获赔偿,死亡后其近亲属又诉请赔偿的处理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裁判要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生前起诉要求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处理后,近亲属以受害人因伤情恶化死亡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致害人承担受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任。


3.挂靠车辆交通肇事后被挂靠人的民事责任分析
[裁判要旨]
在挂靠车辆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应由挂靠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挂靠人在收取的挂靠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

4.逃逸情节与无证驾驶并存时的量刑选择
裁判要旨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仍应适用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定刑。
5.挂靠车辆交通肇事后被挂靠人的民事责任分析
[裁判要旨]
在挂靠车辆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应由挂靠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挂靠人在收取的挂靠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
6.逃逸情节与无证驾驶并存时的量刑选择
裁判要旨]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仍应适用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定刑。
7.车损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索赔方式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索赔人权利竞合时的选择
[裁判要旨]
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便捷的死法救济途径,其既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根据其购买的车辆损失险要求保险人赔偿汽车遭受的损失。
8.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裁判要旨]上海吕芝荣律师
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规定中的第三者损害包括违约损害,也包括侵权损害,但应以第三者有过错为前提,且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者享有追索权。
9.基本险中的免责条款不能自然适用于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虽然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后方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但附加险并不完全依附于基本险,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自然适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即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自然及于附加险。
10.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年限方面没有法律关联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年计算。第29条规定,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这两条规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因此,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60周岁以下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年限,应该计算20年而非5年。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om
11.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并存时的医疗费赔偿
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10.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在高速公路上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威胁他人,索要汽车赔偿款,数额巨大,因其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12.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检验而免责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曾检验而免除责任。

13.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4.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并据此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5.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

被投保车辆虽然是事故车辆,但被害人系被其他车辆撞死,则该被害人不属于该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16.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

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om

17.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罪行既可以发生于车辆行驶状态中,也可以发生于车辆停驶之后。

19. 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案件中承担败诉责任,则应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
20.为抢救伤者离开事故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抢救自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
21.车内人员争夺高速行驶车辆致路人死亡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车内人员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2.不得将车上人员责任险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

车上人员责任险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作为保险业主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曾发文要求自2004年5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暂时替代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如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其本人或亲属可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直接给予赔偿。
2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邵立忠)(《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

2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邵立忠)(《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
2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过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姜强)
27.“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王毓莹)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28.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之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载《民事审判与参考》总第35期)


29.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检验而免责裁判要旨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曾检验而免除责任。
30.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裁判要旨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1.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在高速公路上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威胁他人,索要汽车赔偿款,数额巨大,因其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2.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33.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作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34.常住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35.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的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36.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om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37.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保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人保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38.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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