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除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判决、罚当其罪外,往往还需要从刑事被害人角度出发,为被害人的刑事维权提供帮助。笔者将与被害人刑事维权相关的规定进行汇总编排,与大家分享:
一刑事报案与立案审查——向公安机关提出
1.控告与受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171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2. 审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复议、复核——向公安机关提出
4.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第386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5.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6.复议、复核程序(1)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第12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2)受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3)审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4)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立案监督——向检察机关提出
7.立案监督(1)申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2)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3)说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9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4)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1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5)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6)救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4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立案监督和复议复核不能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文章来源:律师办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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