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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2:00:49
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故意杀人案丨院长当审判长,检察长当公诉人,公安局长旁听庭审

11月10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法庭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亚农担任审判长、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温州市委常委、公安局长罗杰率市公安局班子成员等80余名公安干警旁听庭审。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法“两长”同庭履职逐渐成为常态。公安局长率员旁听庭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为被告人指派刑辩人才库律师辩护实现控辩双方充分对抗、案件实现当庭宣判等诸多因素,均是温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实践。

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故意杀人案丨院长当审判长,检察长当公诉人,公安局长旁听庭审

此次“三长”同庭,所为何事呢?

该案被告人刘某,男,35岁,安徽阜南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下午1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某网吧内,因言语不合与被害人郑某发生纠纷,并对其实施殴打。后郑某报警,双方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双屿派出所调解,刘某当场赔付郑某300元现金,并出具200元欠条1张。当日下午2时58分许,双方从双屿派出所出来行至鹿城区泰力路32号时,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剪刀,对郑某颈项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实施捅刺。被害人郑某被捅后逃离,刘某又实施追赶,脚踢郑某头部,并取回之前赔付的300元现金,而后逃离现场,将剪刀丢弃在某鞋业公司门口一绿化带内。郑某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遭锐器捅刺致肺破裂、心肌裂伤、肾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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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阶段,负责调解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郑某纠纷的双屿派出所民警胡警官以及本案的侦查人员李警官,作为证人,出庭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郑某对刘某进行言语辱骂、跟踪纠缠等形式,严重损害刘某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过错。郑某过激的言辞使得刘某情绪失控,对郑某实施伤害属于排除妨害,构成防卫过当。公诉人程曙明认为,被害人的辱骂与刘某的暴力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防卫过当。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后,作出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刘某因与受被害人郑某发生争执,持剪刀戳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有一定的过错,结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关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损失,应当酌情判令赔偿。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郑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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