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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来不及找律师,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技巧和方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21:30:40

律师代理案件是有很多的技巧的。尽管不同类型的案件有所不同,但大体道理都是相通的。今天我就民事案件中,从律师代理原告的角度来探讨律师代理案件的技巧的话题。所谓的技巧,其实就是个题目而已,说到底就是应当如何去做的意思。分述如下:

一、律师接受案件后就应当对案件进行总体规划。

首先要确定好相关的法律关系,其次是理顺好事实,准确定位诉讼请求。

当整体诉讼思路确定后,再整理法律文书,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及必要的其他法律文书。

在整理案件思路的过程中,要与委托人进行及时的沟通。

二、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阶段。

法律文书要以诉讼请求为根本目的,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来叙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对于事实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对于案件事实地叙述要简略,切忌不能平铺直述。对于法律关系部分要讲清楚;对于法律依据方面要讲出实体依据与程序依据,要简略。

整篇法律文章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正式法律文书在定稿前要给委托人详细阅读,如果发现需要修改的部分就应及时修改。如果发现错别字,要进行修正。特别是现在使用电脑打字很容易出现别字。如果在诉讼主体方面产生别字,很可能就要撤诉。

当委托人确认后,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法律文书除非有委托人给出具的授权委托事项有代为签字的权限以外,律师是不能代替委托人签字的。

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应当马上在网上立案。如果委托人要自己立案,律师应当让委托人出具书面证明,由此造成的风险由委托人来承担。律师尽量自己立案。律师立案后,如果有相关材料需要委托人向法庭提交,应当由委托人给律师出具收据。

三、律师庭前准备工作。

当法庭确定开庭期限以后,律师就要开始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了。因为时间的关系,对于案件相关的事务有些遗忘,律师需要重新对于案件材料需要温习一下,那些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再补充,代理思路如果有需要调整的进行适当必要的调整。

开庭之前要准备好开庭的提纲。对于对方或者法官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何应对的方案。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法庭上的调解方案。如果委托人不出庭参加诉讼,律师应当做好与委托人的座谈笔录,作为处理具体事项的授权依据。也是防止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重要依据。

律师要提前根据案情预测庭审的情况,写好代理词。

开庭的前一天,检查好需要携带的案卷材料以及纸笔,并且确认没有遗漏。

如果路途遥远,或者天气的原因,需要提前一天到达法院附近住下,保证能够正常开庭。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这些情况,因为天气的原因,没能按时开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开庭过程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工作。

律师应当提前进入法庭。律师最好能在开庭之前十五分钟进入法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开庭前将相关法律文书准备好,有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好,保证庭审过程不至于慌乱。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庭审笔录。对于法官的陈述,其他的陈述一定要记录好,对于自己的陈述来不及纪录,待庭后马上补记。庭审记录非常重要,是今后查阅、了解案情的依据。

在庭审的过程中,要注意法庭的纪录与你所的陈述是否相对应。如果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提出;要防止律师的陈述,法庭没有进行纪录。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尽量使用书面化语言,语言需要简洁明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语速要适中,给书记员的记录留出时间,给其他听众留出个理解的时间。不能自说自话,不顾其他人的感受。语音要适中,让其他人足以听清楚为限;声势也要适中,要有底气,既不能过于张扬,也不能有气无力、没有自信心。

当原告方宣读诉状后,被告予以的答辩承认了的部分,就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证明与论述,对于被告方不承认的事实,要做好详细的准备工作。

作为原告,并不能保证每项需要证明的事项的证据均非常充分。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是非常充足的部分,要想好解决的方案。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利用对方对出的证据或者言论作为证据来使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法庭调取证据。

我们律师平日可能对程序法不是非常重视的。庭审的过程完全是运用其实诉讼法的一个过程。如果对于程序法学的比较到位,那就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庭审效果。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要有意引导法官随着律师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尽管法官可能会不大满意,但是不管法官满意与否,法官终究会考虑律师的观点的。

对于对方提出的观点与证据,在不能确定的时候,千万不要简单予以认可。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予以否定;尽管这样做,法官可能很不喜欢,可是律师将会永远不会对委托人有过错的。律师在庭审过程,最重要的是没有过错,永远不存在失职的地方。该讲的话讲了,法官不采纳,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法庭辩论阶段;要根据庭审中已经查明的情况来发表代理词,参照已经写好的代理词,对于对方已经承认的部分只做简单的论述,对于分歧比较大的部分要做详细论述。代理词要讲求全局性、条理性、层次性、事实证据性、法律依据性。总体要求比较简洁,因为相关详细事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了,没有必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再详细叙述案情。有些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长篇大论,让法官非常讨厌!连听,法官都不愿意听!难道法官能采纳你的观点吗!


以上是我有关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技巧的话题。至于是不是技巧各人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刚执业的律师来说可能算是技巧,对于资深律师来说,那可能就算是的话而已。不管怎样的理解,我的观点只要可能对于某些律师有利就可以了,管它是否技巧都无所谓。[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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