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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取消社区戒毒,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依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16:02:01

【案情简介】

警方根据线索在某个宾馆查获了孙悟空,孙悟空承认刚刚吸食了海洛因毒品,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孙悟空在口供中承认10天左右吸食一次毒品。警方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还显示孙悟空两年前有一次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的记录,故警方依法认定孙悟空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且认为孙悟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孙悟空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孙悟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经依法审查,法院认为警方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警方对孙悟空重新作出处理。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及撤销带来的难题

【各方观点】

原告孙悟空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告(警方)适用法律错误。

孙悟空认为警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该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虽然孙悟空承认被抓获当日吸食了毒品,且在被抓获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被警方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但孙悟空根本没有被社区戒毒过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过,故警方适用该条规定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警方在答辩时称引用该法律规定系笔误。

警方在答辩时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孙悟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系笔误。

法院不予采信警方的法律适用系笔误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法律适用系警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重要依据,对警方答辩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系笔误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警方对孙悟空重新做出处理。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及撤销带来的难题

【律师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系警方自己一家就可以直接作出的法律文书,不需要司法审查,这样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将吸毒成瘾人员送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后只要发现再次吸毒,警方可以再次做出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且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没有次数限制,故类似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对公民财产、自由产生重要影响的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就是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能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警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法院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有人可能会说,在原来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基础上,修改一下适用的法律条文,换个新的文号,就可以重新作出一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但事实上,法院的判决给警方出了一个难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如何准确理解上述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给与了两个例外解释,一个是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及撤销带来的难题

就本案而言,警方抓获孙悟空时,孙悟空刚刚吸食完毕毒品,且尿检和实验室检测均检出吗啡阳性;孙悟空两年前还因为吸食冰毒被拘留,孙悟空还供述自己十天左右吸食一次毒品,故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可以认定孙悟空系多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对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警方可以跳过社区戒毒,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就本案而言,警方不得以孙悟空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就本案而言,原行政行为仅仅是因为适用法律错误被撤销,该适用法律错误很难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程序,故警方如果以此为由作出新的结果相同的行政行为还是不能跳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限制;

就本案而言,虽然法律规定结果相同,但是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发生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证据已经固定,主要事实如何改变?主要理由如何改变?难!

也许,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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