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中“被结婚”
6月9日,广西的苏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放下,她被冒用身份产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均已被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撤销,“我现在随时可以登记结婚了”。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11月14日,苏女士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两天后又办理了离婚。然而,苏女士并不认识李某,也从未结过婚。
因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会给自己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带来隐患,苏女士请求唐县民政局撤销相关记录,得到的回复是“无法撤销”。苏女士无奈之下将唐县民政局起诉至法院,但因起诉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
苏女士的情况并非特例。也是在本月初,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8年秋天,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娟(化名)和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她不仅“已婚”,还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同时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涉嫌“重婚”。
两年的时间里,胡娟无法和这两个男人“离婚”,也不能和男友结婚。理由和苏女士遭遇的情况大同小异——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围,民政局不予撤销。已过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直到媒体报道后,才被撤销了不实婚姻记录。
这是仅在2020年6月上旬被媒体报道的“被结婚”事件,在浏览器中输入“被结婚”三个字,这样的新闻近年来并不少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证件方面,必须要携带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今年全国两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也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既然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为何还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
对此,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确实是按照程序进行的登记,男女双方也都到场了,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但是,仅凭肉眼去分辨身份证和现场登记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确实存在困难。至于出现的同一个人多次结婚,处于“重婚”状态,是因为当时婚姻登记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更没有人脸和指纹识别,他们无法查询省外的婚姻登记情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也告诉记者,根据民政部新闻发布会的信息,在2012年6月底,民政部才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由于历史数据过于庞大,电子化过程存在历史档案缺失等问题,加之全国统一使用的婚姻登记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等,这些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杨晓林说,很多登记人刻意造假,民政部门未必有能力完全审查出存在的问题。
在苏女士看来,她“被结婚”就可能和2014年丢失过身份证有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大部分领域,还未建立起身份证挂失信息共享平台。身份证挂失并不等同于身份证失效,身份证中的电子芯片仍能够使用。
而胡娟两次“被结婚”的时间是在2003年底到2004年初。她起诉民政局后,通过拿到的相关信息,辗转找到了她的两个“丈夫”,这两人均在她所在的乡镇生活。这两名男子出具的说明情况显示,他们结婚时,因为配偶不满结婚年龄,就让乡里的干部帮助办理结婚证,结婚证登记的胡娟,他们根本就不认识。
难以撤销的婚姻记录
尽管可以证实结婚证上并不是本人,想要撤销结婚登记记录却并不容易。胡娟甚至曾和两个“老公”同时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但仍被建议走法律程序。
“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情形,被冒名结婚的情况并不在此范围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新颁布的民法典,除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外,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很明显,‘被结婚’不属于上述的任何情况。”张力说。
民政局不予撤销,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登记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基于此,苏女士和胡娟都将相关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杨晓林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上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两起案件中法院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不予受理。
在采访中,专家们都提到,“被结婚”应该认定为婚姻关系不成立。
“无论是无效婚姻抑或可撤销婚姻,其前提均是客观存在婚姻事实,但在‘被冒名结婚’的情形中,‘被结婚者’与‘结婚相对人’素未谋面,何谈有婚姻之实?”张力说,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婚姻“不成立”制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被冒名结婚”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缔结的基本形式要求,并不存在可供法律作出效力评价的婚姻关系。
杨晓林也认为,因欠缺本人亲自到场并表达其是否同意结婚真实意愿的形式要件,该登记对于“被结婚”一方而言,属于婚姻不成立,更不用说效力问题了。
“被结婚者”可向侵权者追责
对于“被结婚者”来说,因婚姻状态显示为“已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贵州的代女士因为购房,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其中包括与不认识的男子王某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她还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作为一名资深的婚姻法律师,杨晓林告诉记者,“被结婚”首先会影响当事人真实的结婚登记需求,甚至造成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在意甚至忌讳配偶有过婚史,“被结婚”的记录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负担。
“‘被结婚’还会让当事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张力说,前述新闻报道中,胡娟在登记时发现和两人同时存在婚姻后,最终导致婚礼没有办成。再者,因身份证丢失被其他人用于从事不良行为,会导致当事人社会信用降低、个人信息泄露。
不少网友提出,莫名其妙“被结婚”,遭遇了这么大的精神损失,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也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杨晓林称,如果证实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可追责。
在张力看来,婚姻登记机关须承担自行纠错的法定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即便这种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不属于实质审查,但若因婚姻登记机关先前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被结婚者”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在其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拒不修改,属于行政不作为。
张力建议,基层民政部门在“被结婚者”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拒不更正,“被结婚者”可就其不作为导致人身权(配偶权、名誉权)、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自行纠错义务属于受案范围。诉讼时效是自民政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也可以向提供身份信息者追责。”张力称,例如在前述胡娟“被结婚”一案中,对于提供身份信息的“乡里的干部”,可以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予以追责。此外,对于“冒用他人身份的结婚者”,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因冒用他人身份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或造成名誉损失等情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发现“被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是利用“舆论升堂”才能得到一个结果。虽然很多人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缺陷,当时进行婚姻登记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登记人故意造假等原因,但是究竟该如何撤销不存在的婚姻记录,怎样杜绝这种“被结婚”的情况才是当下最让人关心的问题。
对此,张力认为要从根本着手,建立身份证挂失补领后的失效制度。“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未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使得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也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张力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例如认真核对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照片等)与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一致,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同时,要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动纠错机制,并辅之以问责机制。在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相关纠错程序,变更登记,及时救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杨晓林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属于婚姻不成立的情形。这种错误登记,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予以撤销,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确认婚姻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询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杨晓林建议,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以及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工作。
记者注意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指出,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目前,有人如苏女士和胡娟一般,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撤销了“被结婚”登记记录,也有人还奔波在维权路上。希望“被结婚者”都能早日解决“撤销难”问题。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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