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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找商标纠纷律师收费标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18:31:28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律师费可否由对方承担?(深圳判例)

引言:仲裁、诉讼中,要求律师费由相对方承担的,应当有“约定依据”或“法定依据”。其中的“约定依据”,主要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而“法定依据”,则是指特定的纠纷中,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如,股东代表诉讼、商事仲裁、知识产权、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深圳地区劳动纠纷、上海地区一般侵权纠纷等案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律师费并不属于有法定依据的情形,而是要求双方存在约定依据,方可主张。

参考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4523号

一、基本事实

Y某是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但其认为自己不应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职务。

Y某将X公司、股东L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诉求是请求X公司及L某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共同承担Y某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一审法院只判决X公司、L某要承担Y某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没有判决X公司、L某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律师费的判决没有法定和约定依据,自己不应承担律师费,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一审

Y某一审诉讼请求:

1.X公司办理X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L某配合X公司办理;

2.X公司、L某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案件代理费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X公司、L某承担。

一审判决:

一、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Y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Y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Y某已预交,由X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

(略)

(二)二审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

X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Y某、L某答辩意见:无。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3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Y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Y某负担。

上诉人X公司已预缴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Y某迳付。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主要提出以下两点理由,一是一审对重大事实没有查清,即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是否是真正的股东;二是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律师费。对于第一点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工商登记,故此应当围绕该诉请事项查清相关事实。对于上诉人所称的事实是否查清,并不必然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第二个理由,一审酌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律师费,应当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的情形,故此一审对律师费的负担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三、简要分析

(一)本文提及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律师费的诉求。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其实双方也是可以考虑签订相关文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一是可以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二是可以减轻守约方的维权成本,使得双方达成的相关约定、协议相对不容易被毁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更好的履行。

(二)诉讼中要求律师费由相对方承担,应当有约定依据,或者法定依据。

1.常见的“约定依据”,如:

(1)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或类似表述),那么在遭遇对方违约时,即可直接依据合同起诉律师费,一般都能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2)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纠纷,其实也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也允许双方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3)其他的民事纠纷,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双方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常见的“法定依据”,主要有:

(1)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胜诉后,可以由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判例,此处的“合理费用”可以包括律师费)

相关案例:(2015)苏商终字第00203号、(2018)黑民终509号。

(2)商事仲裁案件中,胜诉方当事人一般有权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具体要看相关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规定》所应缴付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仲裁费的承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的承担。

(三)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或者不履行仲裁庭决定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仲裁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3)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律师费。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注:根据相关判例,此处的“合理开支”可以包括律师费)

(4)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律师费。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根据相关判例,此处的“合理开支”可以包括律师费)

(6)深圳地区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可以由公司承担不高于5000元的律师费;

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7)上海地区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权利人可以诉求侵权人赔偿律师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文号:沪高法民〔2000〕44号

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注:本文案例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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