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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找律师还是找关系,既运输又贩卖毒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16:19:36


笔者办理了不少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也接受不少同行的咨询,帮助其论证,其中,最不能或缺的物证就是涉案疑似毒品本身。


不管是缉毒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乃至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甚至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都很关注在案证据中的一种:涉案疑似毒品。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最不可或缺的物证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一、涉案疑似毒品是否为毒品,以及如果是,是哪一种毒品?

二、涉案毒品的数量是多少?


其中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最直接的侦查行为就是涉案疑似毒品的司法鉴定,以及侦查行为是否能确保送交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疑似毒品就是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提取的样本。

对于这个问题,侦查机关要确保扣押、提取、封装、送检的行为全程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可能导致送检的样本与案发现场扣押、提取的疑似毒品不具有同一性,最终导致鉴定意见被不作为定案根据,进而可能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结果。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最不可或缺的物证

司法鉴定也是一个绕不开的程序,辩护律师和审判人员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质证。同时,辩护律师尤其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配套司法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验室建设规范,作为鉴定依据的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公安部标准及地方标准等。


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最直接的侦查行为就是称量。称量的主体、称量所用的量具、其精确度、检定等问题,直接关系着量刑。尤其是涉案疑似毒品数量达到或者接近死刑数量标准,涉案毒品的数量就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当然,不同种类的毒品,有一个折算问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折算,折算成海洛因,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对该宗犯罪是否起组织、协调、引起犯意以及是否存在控制下交付,是否具有特情引诱等情形适用最终的刑罚。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最不可或缺的物证

毒品案件的侦查是个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毒品案件的审判、辩护,同样要求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才能确保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最终办得扎实,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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